1777年,美国独立战争正进入相持阶段,一批又一批英军跨越大西洋,被送到美洲的前线。在这里,与他们对抗的是所谓的“美国人”。
不久前,这里还是大英帝国属下的美洲殖民地,这里的每一个人也都是英国国王的臣民。但从1776年开始,“新英格兰”便造反了,宣布他们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美国”。
作为傲视天下的日不落帝国,英国绝对无法容忍这种叛国分裂的行为,战争便爆发了——对英国人来说,这是镇压叛乱;对“美国人”来说,则是革命。
10月7日这天,在纽约附近,一场决定性的战役即将拉开序幕。
身着红色战衣的英国士兵已经集结起来,准备发动进攻。他们装备了当时非常普遍的燧发式滑膛步枪。
对英军来说,他们的对手虽然装备很差,但战斗力却不可小觑。
“美军”对地形地理非常熟悉,常常采用游击战术,打了就跑,这大大弥补了他们在武器上的劣势。更可怕的是,因为法国的暗中支援,这些反叛者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先进武器,其中就包括枪膛带有膛线的来复枪。
这种枪与普通步枪在外观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它的枪管要长得多,最大的秘密就在其修长的枪膛里面。一般的枪膛都是光滑的,而它的枪膛内壁则刻有一条螺纹状的膛线,即来复线;当子弹从枪膛里射出时,与这条来复线发生摩擦,便出现自转,子弹像钻头一样飞向前方。
千万不要小看这种自转,它对子弹的速度、射程和精确性影响巨大。普通子弹在飞行中是静止的,就像钉子一样“劈”开空气,而来复枪的子弹则像螺丝钉一样“钻”开空气,从而大大减少了空气阻力。这不仅让子弹射得更快更远,而且也更准,几乎很少发生偏移。
自从中国人发明火药后,火枪就一直在与弓弩竞争战场的主导权。到18世纪时,火枪在西方世界已经非常普及,但就射程和射击的准确性而言,并不比弓弩强多少。
当时的战争模式一般都是这样的:两军在平坦的地方排列成横队,向对方靠近,相距几十米时开始射击。有人将这种战术戏称为“排队枪毙”。一边射击一边靠近,越走越近,最后用刺刀进行白刃战,整个战斗以冷兵器结束。
当时的英军在这方面表现得极其典型:他们身穿鲜艳的制服,无论行动和射击都是整齐划一的,就连白刃战也像是一台杀戮机器。这一切,都依赖于他们所接受的严格训练,尤其是那些意志坚强、指挥有方、出身贵族的将军,常常构成英军的灵魂。
与英军相比,美军简直就是一群农民军。美军的军服自然谈不上规范统一,火枪更是长短不齐,甚至还有原始的火绳枪,但仅靠极少量的来复枪,却让美军获得了巨大的力量平衡。一名英国军官写道:“这种乡野战争只适合野蛮人和强盗,战争必须全部在森林里进行。”
来复枪的出现,一下子拉开了火枪与弓箭的差距,虽然它填装子弹仍然很麻烦,难以大范围普及,但却创造了一种新的步枪战术——狙击。
中国古代说一个人神武,常谓之“万军之中取上将首级如探囊取物”。实际上,这样神武的人是极其罕见的。然而,有了来复枪,从数百米之外就可以轻松杀死敌军上将,而且这样的狙击手并不难找,所谓的“神武”变得容易起来。
现在,一位手持来复枪的美军狙击手登场了。他的名字叫蒂莫西·墨菲。他爬上一棵大树,有树叶做隐蔽,正好居高临下,便于寻找一个“高价值目标”。
对美军来说,与训练有素、严整正规的英军面对面作战并无胜算。与其这样,不如通过猎杀其军官摧毁其指挥系统,从而获得战场的主导权。因此,像墨菲这样的狙击手就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借助远程狙击,使劳师远征的英军变得群龙无首。
墨菲很快就发现了目标,一个身穿军官大衣、纽扣闪闪发光、骑着高头大马的家伙。他举枪,瞄准,开枪,目标应声倒地。
墨菲不知道,死在他枪下的军官是西蒙·弗雷泽将军,英国陆军准将,也是这场战役中英军的最高指挥官。
弗雷泽之死,标志着这场战役提前结束。英军在弗雷泽被射杀之后,只得选择撤退。10天后,包括弗雷泽所部在内的共计6000名英军士兵向美军投降。
从后来的历史来看,这一枪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重要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