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农会式门下制
书名:明与民作者名:伍九山-奇迹小说家本章字数:2848更新时间:2025-01-13 13:03:38
农会作为初期阶段的自发性民间组织,有力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动员他们参与争取自身权益的运动。这种自发的农民运动应逐渐发展到固定的政权组织,并成立了旨在长久维护下层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农会向门下组织的发展,正是这一追求的自然过程。
农民协会,一看就让人产生临时组织的感觉,门下会,则则易让人产生长久组织的感觉,桂阳县当时只有农会,有些地方则协会多,劳工性质的协会,也还有矿工协会,牵夫会,手工协会,盐业协会等等,门下会可以囊括农会等许多协会。
中国历史上存在多种组织,但唯独缺乏维护下层劳动者的组织。在当前明末这样的环境下,更应重视农会和门下制度。
桂阳县如今仿效门下制度,实现了里正与农会的紧密结合。
在选拔里正时,除了注重其办事能力和公正品质外,当前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识字、能够理解和传达公文的人才。这样的里正不仅能更有效地执行上级官府的政策,还具备与农会代表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里的范围有限,当时人口过千、超过二百户的情况极为罕见。若每户派一名代表,则代表人数不超过二百人。这二百人可直接面对里正,里正与众户代表协商议事,形成了直接与百姓沟通的模式。
在桂阳县的村庄里,里正通常在里内习惯的集会地点,如家族大厅、草坪、大树下等,负责代政府公布政策,而村民则在里内集会地点自由表达意见。这种和谐的氛围使得农民们并未将里正当作高高在上的官吏,而是视为值得信赖的邻里乡亲。村里的门下事务也因此变得简化实用,主要聚焦于农民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
里内议事主要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两项选择进行表决,也可提出意见,并对意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以票决通过的方式,过半票数即算通过。
到了上一级的门下制度,即乡一级的门下制度,则采用间接协商的模式,即代表制。
在明朝时期,圩市作为农民交换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逐渐形成。圩市周围的村庄因地理位置的便利而形成了紧密联系。这些共用一个圩市的若干个里村共同组成了一个大里或乡的地域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人们通过圩市进行经济交流和信息传递,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乡村社会结构。
随着大里或乡的出现,县衙的政令传达方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乡正作为县衙与里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由县衙招收的均田文员或能力较强的里正升任而来,负责将县衙的政令传达给乡村民众,并将民众的意见和需求反馈给县衙。
在大里或乡级组织出现后,农会也相应地组织了乡级联合农会。联合农会与乡正共同仿照里级的协商方法建立了门下制度。然而,乡级组织与里级组织在运作上存在一些差异。由于乡的地域范围较大,人们行走需要更多时间,因此乡内的协商需要更加周密的计划和安排。
护民军总部决定,每个里大约推选出十个代表,具体代表人数按人员总数计算,五十选一,代表到乡参加议事和表决。
对于乡级门下制度的集会,护民军总部提出具体建议,认为每乡的门下制度集会应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相结合。定期召开一般在月初的第一个圩日进行,以便及时传达县衙的政令和了解乡村情况。而临时有事需要召集会议时,则需提前通知各里确定日期。
原先乡级联合农会中,每个里固定选出三到五名农会代表参加商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里内的人数而定,人数少的里选三名代表,人数多的里则选五名代表。以确保每个里都有适当的代表人数参与到乡级的决策中来。门下会议召开后,农会的工作移交至门下会议,农会仅保留基本机构。
乡级的门下会议代表总数一般控制在百人之内,特别大的乡可适当增加代表人数,乡门下会也称百人大会。
乡代表必须遵守会议前在里内向村民征询意见、事后汇报的习惯,即代表在参加商讨大会前需与本族村民充分商量,并按照村民的意见进行表态。若代表不按村民的意见表态,村民有权改选代表。
乡正和乡正的随员作为吏员享有一定的俸禄。而里正则处于吏员与村民之间,一般状态下没有俸禄,若误工较多,则可获得适当补助。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里正工作的认可,又保障了其基本生活需求。
门下代表则是纯粹的村民身份,他们没有俸禄,但必须忠实代表村民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门下代表能够真正站在村民的立场上,为村民发声,维护村民的权益。
在桂阳县的行政体系中,县级总门下会的设立是一项重要创新。这个县门下会由各乡门下会派遣代表组成,其早期工作由县总农会筹建,并在总部的悉心指导下进行。这种组织结构确保了门下会能够有效地代表农民利益,并在县级层面发挥更大作用。
按照乡级门下协商的方式,县级门下协商也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的定期集会,为各乡农会代表提供了一个共同商讨和解决农业问题的平台。而不定期集会则需提前通知,特别是对于那些边远的乡,由于单程就需一天时间,因此需预留足够的路上时间。
各乡在选派门下会代表时,都会精挑细选大约十名代表参加县级门下会。这些代表不仅了解乡情民意,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他们在会上积极发言、建言献策,为农民争取更长久稳定的权益和福利。
在县衙官员方面,他们原本就享有俸禄。而对于门下会代表,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门下会代表的尊重,又确保了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乡级以上的门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起初,各里随意指派农会代表,后来逐渐确定了每个里最少的门下代表数量,并允许有时间的其他村民参加旁听,且不限人数。最终,通过实践摸索,确定了哪些人具有表决权,其余参会人员只有旁听权。
这些代表在回去后,会向村里传达会议精神,并按照里内村民的意见办事。旁听的村民也知晓代表们讲话的真实性,这种过程不仅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提高了村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在处理复杂事务时,若乡正或里正无法单独决定或不敢下决心确定,则需召集各里派出的代表共同商议。这种集体决策的方式当时称为“百姓意愿”,按百姓意愿办事是当时的原则。
门下协商的内容以里级协商为基础展开,主要聚焦于农民能理解、能懂的事务,如税收、劳役、农田水利建设、修桥铺路等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发展到是否同意某人出任官吏的表决。
历史上,门下省有向贵族化、贪官化发展的倾向。如今,我们应警惕门下制度出现这种发展倾向。
护民军认为,要防止门下制度变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里级的门下会采用直接协商形式,保持里正的劳工出生和劳工性质,以农民的身份与里内农民直接协商。里内直接协商是维护门下会维护农民利益本质的基础。
二、乡、县二级采用间接协商的代表制。代表必须由里内直接推选,上级代表由下级代表推选,不得由上级指派。代表必须先向推选区的人征询意见,事后汇报结果,推选的农民随时有改选权。县乡代表和里正不拿俸禄,只可按误工领取补助。维护间接协商对农民利益的忠诚是保持门下会性质的保证。
三、坚持门下会公开制度,允许旁听,接受公众监督是维护门下会性质不变的重要措施。
四、代表数量较多时,任期缩短。现为百人大会,以后若形式发展或事务复杂,可增加代表名额,代表最多任期三年,且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五、门下会议讨论表决的事务必须与参会人员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严禁与百姓无关的事务进入门下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