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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完善军制

第62章 完善军制

书名:明与民作者名:伍九山-奇迹小说家本章字数:2461更新时间:2025-01-09 12:56:16

在此次反击山匪的战斗中,被裹挟的宜章民工在山匪战败后纷纷逃回了故乡。近二千的名民工中有四百多人被俘,但经过十几天的劳动检验后,广安所核实了他们的身份并将他们释放。这些被释放的民工中,有二百多人选择返回家乡与亲人团聚;还有一百多人则因为回去后无田无业而选择留在广安所寻找求生之路。

对于那些急于回家的人来说,宜章县与桂阳县相邻不远,他们可以在一天一夜之内回到温暖的家庭怀抱中。当然,也有少部分人没有立即回宜章县,而选择多留一点时间,参观桂阳县的均田政策及其成果,毕竟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和生产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与此同时江西流民军以及被安插到其他山头的山匪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劳动检验后也展现出了老实可信的一面,他们大多数都是为了生存而被迫起义的普通人,是转战多时多地的士兵精华或幸存者,是难得的军中精华,在广安所中他们找到了新的生活希望和方向,除了个别不可靠的人需要继续监禁下劳动外,其他人都可以被吸收为广安所的人员,为地方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也纷纷表示如果原先有这样的政策,就没有必要造反了。

在成功抵御山匪掠夺之后,广安所收到了多面锦旗,上书“护民”“百姓的保护”等字样。李察审时度势,毅然决定将广安所的军队正式更名为“护民军”。这一变革不仅标志着军队身份的深刻转变,更蕴含着深远的意义:从此,这支力量不再仅仅是广安所的卫所武装,而是成为全县,甚到更宽地域百姓的坚实后盾。在乱世的风云变幻中,百姓急需有力的保护,“护民军”的成立正是对这一迫切需求的回应。

李察的宏伟蓝图逐步铺展:他计划将广安所与全县深度融合,实现广安所的全县化和全县的广安所化。具体而言,广安所将废除军户制度,使当地居民与全县其他地方的农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同时,全县居民将全面参与军事训练,优秀的农兵有机会晋升为战兵。这样一来,整个县域将成为一个庞大的兵源储备库,每个家庭都有可能为保卫家园贡献力量。

李察也深刻认识到,明末农民与汉朝初期的农民在体质上已存在较大差异,他们更适应农业生产而非军事斗争。因此,提高农兵的体质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他决定采取广泛的农兵制度与专业兵制度相结合的方针,广安所原先的军户将优先升级为专业兵种,以在当前形势下更有效地提升军队战斗力。

经过一年的严格训练以及与山匪的实战考验,广安所的几百名兵丁已逐渐成长为经验丰富的战士。同时,广安所已收回的田地经过大半年的处理,如今已无任何纠纷。这些田地将被重新分配给无田户和少田户,以减少在田地收购过程中的不必要支出。

为进一步推动兵农合一政策,李察与县衙共同宣布将恢复汉朝甚至战国时期的兵农合一制度,并完善里正制、农兵制等相关制度。他们深知,汉唐盛世的辉煌源于强大的军事实力,而军力的雄厚又源于坚实的征兵制度。

征兵制度类似于义务兵制度,要求百姓在服兵役的同时,必须维持百姓基本生产生活。要实施这一制度,必须满足百姓的基础需求,避免对他们进行无限制的剥削和欺凌。西汉初期继承了秦朝和战国时期的征兵制度,在地方上实行县兵制和郡国兵制,中央则设立南、北军。正是依靠这种强大的军事体制,汉朝成功击败了匈奴等外敌。唐朝初期实行的府兵制也是一种征兵制度,依靠这一制度,唐朝不仅打败了突厥等强敌,还在西域称雄一时。

如今,“护民军”的领导者们深刻认识到义务兵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条件。他们明白,只有确保百姓拥有一定的基础地位和生活保障,才能真正激发他们的参军热情和战斗意志。他们向百姓明确传达:参军保卫的是自己的生存和生活,与其让山匪和外来入侵者任意屠杀,不如自己起来保护自己。

因此,“护民军”的建军原则就是建立一支由百姓组成的子弟兵队伍,他们不仅要保卫自己和父老乡亲,更要为维护社稷和百姓而浴血奋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李察在建立和完善兵农合一制度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以确保护民军的正常运转和高昂士气。

首先是确立军纪。在中国这样的国度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疑是最为精湛、最贴近军心民心的军纪。它不仅是古代冷兵器时代军队的行动指南,也是现代军队的精神支柱。李察将这一军纪与当时军律相结合,逐条进行详尽解读,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

一、对于“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违背者,将以极刑严惩,斩首示众,彰显对违抗军令的零容忍态度。

二、对于“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破坏者,将处以杖责五十的惩罚,同时革除其军职,责令赔偿所窃取之物,以维护军民和谐关系。

三、违反“一切缴获要归公”的原则、私自藏匿战利品者,同样将受到杖责五十、革除军职的处罚,并追缴所藏战利品。

四、对于言辞粗暴者,将处以杖责三十的惩罚,以期其改正失礼之过。

五、在买卖交易中,坚持“买卖公平”的原则。对于强买强卖者,将予以杖责四十,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六、倡导“借东西要还”的美德,对于借用不还者,将处以杖责三十、革除军职的惩罚,并责令赔偿所借之物。

七、强调“损坏东西要赔”的原则,对于故意破坏公物者,将予以杖责五十、革除军职的处罚,并责令照价赔偿。

八、坚决反对“打人骂人”的行为,对于动手打人者,将处以杖责三十;对于骂人者,将处以杖责二十的处罚。

九、重视保护农业生产,对于“不损坏庄稼”的违反者,将予以杖责五十、革除军职的处罚,并责令赔偿所损庄稼。

十、坚决反对对妇女的任何不当行为,对于违反“不调戏妇女”者,将处以杖责五十、革除军职的惩罚,并责令赔偿受害者的名誉损失。

十一、严禁虐待俘虏,对于违反此规定者,将予以杖责三十,并公示其罪行以儆效尤。

对于临阵退缩、擅离职守、违抗军令、谎报军情、掠夺民财、残害百姓、临战懈怠、私自结交敌方、纵火焚烧民房农田以及破坏军械等行为,李察借鉴明代军律的严格和详细,均将予以极刑严惩,斩立决。宣导人员及时的宣传军律和引导军士,以让众军兵了解掌握。这些条律的严格执行,有助于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纪律性。

此外,李察还制定了《伤死的救治、补偿与抚恤方法》,明确规定在战争中受伤、残疾或战死的士兵及其家人将得到相应的救治、补偿和抚恤。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对士兵的关爱和责任,更激发了士兵们的战斗意志和牺牲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