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8章 二李结盟
书名:明与民作者名:伍九山-奇迹小说家本章字数:2494更新时间:2025-03-02 11:46:41
李仁斌点头表示理解,并继续追问:“察兄所言极是。那么,你能否具体阐述一下这些措施?”
李察条理清晰地回答道:“措施主要有三点。首先,均田制是关键。天下有限的资源,应为天下人共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或家族霸占过多田地,导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支支持均田制的军队。唐朝之所以能够立国稳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唐军的强大。因此,我们也必须拥有自己的军队来保障均田制的实施。最后,我们需要选择依靠的力量。隋唐时期通过科举取士的方式成功取代了门阀统治。然而,如今朝廷中的党争只是用一党的士大夫取代另一党的士大夫,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主张起用尚无地位的庶族来取代士族的地位,从而打破士族称霸天下的局面,建立新的天下秩序。”
李仁斌听后若有所思地问道:“庶族真的能成为一支强大的力量吗?”
李察坚定地回答李仁斌:“庶族能够克服士族的缺点,并且他们渴望学习知识。士族最主要的问题是只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土地兼并,剥夺普通农民的生计。而且士族贪污成风,导致国家无法聚集财富来办事。农民虽然勤劳朴实,但他们往往胆小怕事,不敢争取自己的权益。在无法生存时,他们容易采取过激的手段来反抗。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不愿学习和掌握知识。相比之下庶族既没有士族那种贪污的恶习,也能积极学习或运用知识。他们是在社会中存在的、有待于发展成熟的力量。”
李仁斌听后深感震撼,喃喃自语:“这确实值得我深思。”
虽然李仁斌的家族亦属于士族,但他自己却更接近庶族出身。早年他随母亲外出避祸期间生活艰苦,与下层农民有着密切的接触,这使得他的观点更加接近下层劳动者,对庶族的观念亦能接受。这也是他在桂阳县为官期间能够保持清正廉明的原因。
庶族实质上是劳动者中愿意或有能力接受中华文化的力量。他们既具备劳动者的勤劳和朴实,又拥有知识分子的智慧和眼光。这样的力量一旦得到发展和壮大,必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庶族与士族和农民并无绝对界限,农民或农民的子弟愿意读书,就可能成为庶族,庶族不读书务农,便是农民;同样士族失去了权势和地位,便下降为庶族,庶族科举中获胜,或获得了权势和地位,就上升为士族。
在另一处幽静的会面之所,李仁斌与李察秘密相聚。他面容肃穆,向李察坦露心声:“我素来怀抱拯救苍生的宏愿,却深知自身力有未逮。今朝得遇察兄,实乃吾之大幸。察兄之才智,于我而言,已凌驾于唐太宗之上,我愿心悦诚服地归附于你,望察兄勿要推辞。”
李察闻言,神色沉稳地回应:“吾等皆怀揣为天下苍生谋求福祉的共同志向,此乃吾等合作之基石。能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实为幸事。吾等之间,乃平等合作之关系,非君臣之分。吾等之目标,在于寻觅更多志同道合之士,携手并肩,共谋天下大业。”
随着这层关系的明确,李察亦将李仁斌视为可信赖的同志,两人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尽管李仁斌在某些观念上略显陈旧,但李察坚信,在合作的过程中,这些观念将逐渐得到革新与超越。
李仁斌虽口头上承认了与李察的合作关系,然在其内心深处,仍将李察视为自己的主公。这或许是古代人心中根深蒂固的君臣之念在起作用。
与李察关系紧密的,还有朱茹。朱茹不仅是李察的挚友,更是他在思想上的得力助手。李察的诸多深刻见解,往往需要经过朱茹的梳理与完善,方能变得更加全面、更加贴近实际。他们之间的合作历久弥坚,相得益彰。
早在二十一世纪之时,李察曾设想让朱茹从事稳定的工作,而自己则在外奔波劳碌。然而,经过深思熟虑后,他意识到这种想法源于男强女弱的陈旧观念,实为大谬不然。事实上,朱茹与李察在知识层面难分伯仲,只是各有所长:朱茹更擅长具体实践,能在商界大展身手;而李察则更精于深度思考,未必能在企业界游刃有余。因此,最终李察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而朱茹则步入了企业界。
李察与朱茹交谈,我们穿越到此,能够遇到李仁斌,是我们的幸运。本来明末时期,官员普遍贪污,有个别清官也是有可能的,较贫瘠的山区县区域出清官的可能性较高,问题是我们怎样找到,怎样建立联系。我们能在我们穿越之地遇到一个清官,不需要到处寻找,所以说是我们的幸运,也增加了我们办事的发展速度。
李察向李仁斌引荐了朱茹,三位智者齐聚一堂,共同商讨未来的行动策略。
李察率先提出,应先确立生活的基石——原则,再以此为基础构建发展的宏伟蓝图。他口中的生活原则,即指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准则,虽可沿袭明朝法律,但鉴于明律繁杂冗长,亟需简化为易于施行的具体条款。
他提议,这些条款可精简为六句话,即新老各三章。老三章可在刘邦的约法三章基础上加以完善,以《人命论》为根基,提炼出核心三章;而新三章则应以《农业论》为依据,再提炼出另外三章。
老三章,这一历经两千载岁月洗礼的智慧结晶,首先得以明确。刘邦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为后世所铭记。如今,李察将其进一步阐释为:
第一章,尊重生命,杀人者必以命相抵。此不仅限于法律层面的制裁,更需在道德良知上受到普遍的谴责。贵族不得伤害平民,奴隶亦不得被杀,罪犯之人命亦不得轻易剥夺,无论身份多么尊贵之人,皆不得妄取他人性命。
第二章,伤害他人有罪,此不仅限于对身体造成伤害,更包括名誉、人格尊严及心理层面的创伤。
第三章,保护财产权,偷盗行为有罪。财产所有权不容非法侵犯,无论是私人还是官府,皆需依法或遵循当时的社会价值观进行交易变更。
朱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举过分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保护。然而,李察反驳道,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其特定的价值观,我们应支持基于这些价值观构建的有序社会,反对混乱无序的状态。历史的价值观或许有待完善,但其存在自有其合理性。我们不能以未来的标准去评判过去,而应尊重历史的发展进程。
李仁斌深谙其道,对老三章进行了精炼的概括:“一、尊重生命,杀人抵命;二、伤害有罪,身心皆伤;三、财产受护,偷盗必惩。”对于李仁斌的二十四字总结,李察认为,虽然尚未涵盖其心中所想的官方和上层人物也要重视人命的类似于人道主义的观念,主要涉及的是下层人员的法律秩序,但当时身处桂阳县,只涉及下层人员,亦可暂且运用,待日后发展再行修订。
老三章是对人类生存之根本——人命的肯定,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接下来,三人将目光投向新三章,这是他们接下来将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