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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是地狱吗:群体生活与权力

书名:哲学进化论 : 一场关于世界、意识、道德的无止境追问作者名:李浩然本章字数:1832更新时间:2024-06-07 15:29:36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对政治哲学的思考首先来自对人类存在方式的考察。无论是由氏族成员构成的部落,还是由个体公民形成的国家,我们存在的历史告诉我们,参与社群的公共生活是人类这个物种独特的存在方式。从人类自身的特点来看,选择这种存在方式似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类是唯一拥有语言的动物,其他动物虽然也能凭借声音来表达痛苦或者快乐,但人类的语言却能表达更复杂的意涵,即思想。所以,家庭与城邦作为一种公共生活的方式,是人类必然的选择。

其实,把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反过来也许同样成立:是群体生活促使我们创造了复杂的语言系统。我们引以为豪的能力和独特的存在方式必然是一种相互选择、相互影响的关系。

与亚里士多德高扬人的价值类似,先秦时代的荀子也看到了人相比于其他存在物的优势:“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与自然物相比,人不仅具有生命和知觉,还具有适宜的法则。荀子论述说,论力气,人比不上牛,论行走,人比不过马,但是为什么是牛、马被人类驯化役使而不是反过来呢?原因就在于人类能够制定适宜的法则。这个适宜的法则是用来做什么的呢?是用来区分不同情况下、不同位阶上的人应该如何行动。而做出这种区分又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确保一个社群能够有效地形成并长久地存在下去。荀子对政治的思考,特别提出了“群”这个字,用以强调人通过群体生活来统宰万物的事实。

不过,荀子的论述并不是亚里士多德观点的中国版,我之所以在这里引用荀子的话,是因为他对适宜性法则的说明更加深入地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人类有不同的生活群体,各个群体又有不同的法则。这个事实表明,人类虽然要用结成社群的方式生活,但是并没有一个适合于所有人的群体,也没有一个适合于所有群体运行的普遍法则。这就意味着,虽然从宏观的角度上说,群体生活带来了人类的进步,但是从微观的角度上说,群体生活也会造成某些人的痛苦——当他们生活在不适合自己的群体中时。

在曹禺的剧作《雷雨》中,周朴园和妻子蘩漪,儿子周萍、周冲生活在一起,在这个家庭群体中,每个人都有各种求而不得的痛苦。在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的剧作《禁闭》中,三个亡灵在密闭空间中互相折磨、骚扰,片刻不得安定,最终得出了“他人即地狱”的结论。萨特并不是说群体生活必然会指向地狱般的结局,而是提醒我们,只要稍不注意,我们就会成为他人存在的障碍。虽然这与我们进行群体生活的目的相反,但谁也无法否认,现实中会出现随处可见的小摩擦与大冲突。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部名作中,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群体生活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他奉承着那些他憎恨的强者和那些他鄙视的富人;他不遗余力地献媚。以期得到伺候他们的殊荣;他傲慢地炫耀自己的卑躬屈膝以及主人的保护,并以自己奴隶的身份为荣,同时轻蔑地谈论着那些无福享受这些荣誉的人。”卢梭的这番话指出,当一个群体的适宜性法则与我们人性中的美好不相符合时,群体生活就成了堕落的温床。任何一个群体都规定了群体成员如何行动的原则,但如果这个原则所适宜的对象不是人的理性与道德,而是人不加节制的欲望,那么即使按照这个原则去生活会产生某些物质上的繁荣,人类也必将付出灵魂被腐蚀的代价。这种群体生活不是政治的目标,起码不是政治哲学的目标。

以上这些讨论说明了一个问题,群体生活作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使我们具备了建构政治的前提,但我们并不能从群体生活中直接推导出一个好的政治生活。为了避免群体生活出现萨特、卢梭这些哲学家描述的诸多弊端,我们必须在这种生存方式之外找到某个要素,能让人们生活在适合自己的群体中,使得这个群体的法则能够符合我们的期望。也就是说,这个要素是一种力量,它能够处理和改善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并能够制定最具正当性的法则。这种力量便是权力,它是政治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政治哲学思考的重要对象。

在乔治·马丁的《冰与火之歌》中,御前情报大臣瓦里斯对提利昂·兰尼斯特说:“权力存在于人们相信它存在的地方。它是一个把戏,如浮影游墙。一个十分矮小之人,也能投射出一个十分硕大之阴影。”无论是在文艺作品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人看来,权力都是十分迷人的东西。他们认为: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拥有操控、支配、影响他人的力量;谁拥有了权力,谁就成为集体生活中做决定的人。无论中外,权力都是隐藏在史书背后幽暗的叙述对象,人类那些最幸福的时刻和最悲伤的日子,都与这两个字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