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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三百年前的中国《人权宣言》(2)

黄宗羲:三百年前的中国《人权宣言》(2)

书名:抉择:鼎革之际的历史与人作者名:解玺璋本章字数:2210更新时间:2024-06-05 16:04:48

顷过蓟门,见贵门人,具稔起居无恙。因出大著《待访录》,读之再三,于是知天下之未尝无人,百王之敝可以复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还也。天下之事,有其识者未必遭其时,而当其时者或无其识。古之君子所以著书,待后有王者起,得而师之。

顾炎武的这番话提醒我们,古代君子研究天下兴亡盛衰之道,条具为治大法,犹如今天所谓顶层设计。他们也许生不逢时,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让自己的思想成果烂在肚子里,因此,总要著书立说,以待后起之王天下者,能“得而师之”。黄宗羲撰写《明夷待访录》时大约就是这么想的,他在“序言”中把写作动机以及思想脉络交代得清清楚楚。元明之交的大学者胡翰曾以“十二运”来解释历史治乱的缘由,他由此得到很大启发。他说:“观胡翰所谓十二运者,起周敬王甲子以至于今,皆在一乱之运;向后二十年交入‘大壮’,始得一治,则三代之盛犹未绝望也。”胡翰是如何推演天道治乱的,我们不得而知,从黄宗羲的叙述中也只能窥见一斑。按照“十二运”的推算办法,自周敬王四十三年甲子直到当时,即康熙二年癸卯,总共是二千一百四十年,“皆在一乱之运”当中。这就是说,从战国开始,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至清康熙初,皆为乱世,而“向后二十年交入‘大壮’,始得一治”。何为“大壮”?我们知道,“大壮”是《周易》六十四卦之一,根据卦象分析,此卦为四阳二阴,四阳大而下,有强大壮盛之势,故为大壮。总之是个大吉大利的卦,或“始得一治”,也未可知。至于为何要在“后二十年交入‘大壮’”,其中的奥秘,我们是很难了解的,且不必管它。黄宗羲对《周易》素有研究,著有《易学象数论》六卷,他是相信易学可以推演政治历史乃至万事万物规律的。胡翰的假说既能说服他,也就使他先前关于为何三代以下有乱无治的困惑得到了解释。既然黑暗即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三代之盛犹未绝望也”,他不能不做点事,以尽一个士君子的责任和义务。这个意思在书名中也有体现。“明夷”即是《周易》的卦名,所指为光明受到伤害,时代处于黑暗之中,但不能放弃,仍需在艰难中守着正道。

由此可知,黄宗羲的这部《明夷待访录》不是针对一朝一代、一家一姓的治国方略,更不是写给康熙这个特定皇帝的“条陈”,甚至也不同于今天仍然幻想着要做“帝王师”的学人搞的所谓顶层设计,而是通过对历史的深刻反思,探求君主制的兴衰演变、利弊得失,并提出自己关于国体、政体改革的方案。在他的心目中,顾炎武所谓后起之王者,并非某位应运而生的君主,他既敢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又怎肯把未来天下大治的希望寄托在明君圣主的身上呢?在政体的主客关系上,他主张“天下为主,君为客”,这其实是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另一种说法。如果说黄宗羲有民主主义思想,那么这部书应该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现在看到的《明夷待访录》,已经不是全部。清代学者全祖望在为该书所作“跋”中指出:“原本不止于此,以多嫌讳弗尽出,今并已刻之板亦毁于火。”仅就目前所见而言,计有《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上》《取士下》《建都》《方镇》《田制一》《田制二》《田制三》《兵制一》《兵制二》《兵制三》《财计一》《财计二》《财计三》《胥吏》《奄宦上》《奄宦下》,共21篇。

《原君》为全书之首,在此篇,黄宗羲开宗明义,提出了“君为民害”论,指出:“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在这里,他的质疑已经直指君主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他认为,君主不是天下的主人,而是天下请来的客卿,是为公众办事的。他所强调的正是“天下利害之权”在民不在君,君须为民服务的思想。难怪有人说,《明夷待访录》是三百多年前中国的《人权宣言》。

《原臣》篇紧承《原君》而来,在“民主君客”的基础上,廓清君臣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臣之责任在于“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他进而提出君臣共治天下的治权平等思想,并以伐木为喻,认为“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这种君臣关系如果实行起来,颇类似于现代总统制或内阁制中总统、内阁总理与政府官员们的关系。至于《置相》篇,则是针对宰相一职的专论。宰相也是臣,是职权最大的臣,它的存在,其实是要以相权制约君权,君可以诛宰相,任免宰相,但不能直接管理政府,政府六部向宰相负责,而不必向君负责,君所能直接管理者,只限于皇族和宫廷。在黄宗羲的思想意识中,似乎已经有了责任内阁制的萌芽。

再看《原法》篇,本篇强调法的公平与公正。立法首先要区分,法是为天下之利而设,还是为一己之私而设。他批评三代以后之法,“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立法的目的就为了保护一己的既得利益,这样的法只能谓之私法,而非公法。这种私法的问题就在于,“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其结果正是,“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极权专制的法治,最终都将走到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