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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1)

十三、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1)

书名:中国为什么能作者名:彭勇本章字数:1659更新时间:2024-12-27 18:39:45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寻求的治国方略之一。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他的领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但因“左”倾错误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重新恢复和推进了法制建设。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上则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高度,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鉴于“文化大革命”以来法治缺失的惨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建社会主义法制。之后,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1980年底,邓小平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再次表明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心。1984年3月13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讲话强调,“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无法无天是要吃苦头的,决不能再让它重演”。对历史的深刻反思,使党和国家作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定。至此,新时期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特点,是不断从改革深化和建设发展中吸取动力。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逐步提出来的。1978年底至1988年8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孕育阶段。这一阶段开始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明确提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意味着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由此拉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序幕。为了尽快改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许多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1979年2月17日至23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由80人组成的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名单,由彭真担任主任。此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大规模的立法时期。这说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邓小平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时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随后,他在接受意大利记者采访,回答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这表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