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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焦虑状况的四个维度(1)

评判焦虑状况的四个维度(1)

书名:无惧焦虑作者名:瞿洋本章字数:2272更新时间:2024-05-28 14:54:29

你可曾思考过一个问题:既然焦虑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而且无法被彻底消除,那么什么样的焦虑状况属于正常范畴,而达到何种程度的焦虑应引起重视并及时就诊呢?在临床实践中,如“我的焦虑是不是很严重?”“医生,我已经担忧、烦躁好几天了,我是不是得了焦虑症?”“我的焦虑如果不吃药能好吗?”等都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请大家思考一下,你是如何评估自己的焦虑情绪的,它是正常还是异常呢?是什么表现让你认为自己患上了焦虑症呢?你的评判依据是什么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几个例子,并请你认真评判以下几种情况是不是焦虑症:

这一周多以来,你工作非常忙,每天都要加班到深夜。晚上,你躺在床上,满心想的都是工作的事,并为此失眠了。你不停地担心工作无法完成,担心不能获得领导的认可,感到非常焦躁,这种紧张状态已经持续近两周了!

超市里人很多,空气不流通。你突然感到烦躁、心慌、憋闷、心跳加快,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感觉眼前的事物都变得失真了,好像马上就要晕倒,此刻你感觉自己的恐慌达到了极点。你以前从未发生过这样的情况。

数年来,你感觉自己经常会对不同的事情产生担忧,时常预想到其可能发生的负面结果,遇到重要的事情便会出现这样的想法。但是,你有时又认为担心的结果并不一定会发生,而且这种负面的念头以及担忧的情绪经常会转瞬即逝。

对于上述三种情境,你认为当事人达到焦虑症的标准了吗?要回答这个问题,你首先需要知道何谓“正常”与“异常”,它们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临床实践中,每一种焦虑症都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包含具体的症状表现、病程时间、排除因素以及鉴别诊断等条目。只有那些达到了相应诊断标准的状况才可以被称为“障碍”或“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异常”状态,而未达到相应诊断标准的状况就在“正常”的范畴内。然而“正常”也并非指毫无焦虑情绪表现的绝佳心境状态,正如前面我们所讲,焦虑情绪遍布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就是说,正常的焦虑状态也可以存在担忧、紧张甚至明显的恐惧。是否达到诊断标准,即是否处于异常状态,需要进行全面的临床评估,不能依靠单一的症状来判定。

而且,我们需要区分“症状”与“障碍”或“症”的概念,并不是说具有担忧或烦躁等焦虑症状就是得了焦虑症,也不是出现了抑郁症状及相关临床表现就是得了抑郁症。同理,其他类型的心理障碍亦是如此,不是说具有哪种心理障碍的症状表现就说明已产生了该心理障碍,我们还需从诊断学角度考虑许多其他因素。

我们可以将“正常”与“异常”的状况看作一个相对的概念。“正常”与“异常”各自是一个区域,而非一个点。我们可以将“健康”到“病态”的进程看作一条线段,每个人都是分布在这条线段上的一个点,它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存在灰色地带。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简单易操作的方法对自己当前的焦虑状况简要地判别,大致了解当前焦虑的严重程度,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从常识角度来看,症状表现越复杂多样,越影响正常生活,就越提示一个人的焦虑状况已趋于严重。然而,严重的程度也并非唯一的评判标准,在临床上还需要结合其他的相关表现或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针对焦虑状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来进行简要评估。

1.病程时间

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理解为症状所持续的时间。从临床诊断的角度来看,每一种心理障碍都有其特定的病程时间,即症状持续多久才达到“障碍”或“症”的时间标准。例如,被称为慢性焦虑的广泛性焦虑症的病程时间标准为至少6个月,也就是说相关的焦虑症状要持续至少6个月才能达到病程时间的诊断标准;而被称为急性焦虑发作的惊恐障碍的病程时间标准为1个月;其他如社交恐惧症、广场恐惧症以及特殊恐惧症等焦虑障碍的病程时间标准均为6个月。也就是说,即使症状表现很明显或严重,但没有达到相应的病程时长,也不能被诊断为相应的焦虑症。所以,前面第一种情境中当事人的焦虑情绪仅出现了不到两周时间,而第二种情境中当事人的惊恐发作仅仅是第一次发生,根本达不到“障碍”或“症”的病程时间标准,仅从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将其判定为焦虑症。

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中大家真的不必为自己短暂出现的、一次性的焦虑情绪而感到过分担忧与紧张。很多时候焦虑情绪会随着所遇到问题的解决而自行消退。

2.心理功能的紊乱与失调

它是指在情绪、认知及行为功能上的紊乱与失调状态,比如过度的、难以控制的紧张或担忧,注意力或记忆力的明显减退,失眠等功能性的异常状态。这些失常及紊乱的状态可以令你明显地感觉到自身状况在朝负向改变,比如情绪的烦躁、认知功能的下降等。

我们可以通过焦虑的严重程度来评估并区分一般性的正常焦虑和病理性的焦虑。一般性的正常焦虑往往对心理功能的影响不大,而且是可控、可调节的,随着担忧事件的消除会很快恢复平静。然而,病理性的焦虑会明显地侵扰你的心理社会功能,其焦虑程度是过度且难以控制的,比如,令你根本无法工作的过度担忧、无法入睡的持续性焦虑,以及引起持续性胃疼的高度紧张等。可见,前面提到的第三种情境也没有达到焦虑症的标准。尽管第三种情境中当事人的病程时间持续得足够长,但其焦虑症状表现很轻微,且其焦虑状况不是过度的,而是可控的,并没有明显地影响生理与心理的功能,因此也不能将其判定为焦虑症。

对于很多正常人而言,第三种情境中当事人的反应在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当遇到重要的事情时,人的大脑经常会很快地想到可能发生的负面结果,但担忧及负面的想法很快就会被理性替代,并不会因此产生持续的焦虑情绪。但是,如果这种焦虑担忧已经严重到令当事人感到寝食难安、失眠健忘、情绪明显异常等,就说明其心理功能已处于紊乱与失调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