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争权.5构陷.链接1
书名:仕途与人生的中国智慧作者名:水泉之晨本章字数:2232更新时间:2024-10-06 09:13:05
《仕途与人生的中国智慧》
第三卷,争权
第五章,构陷
链接:《用法深刻》(上)
秦汉时,文书一般是用毛笔蘸墨或漆汁写在竹或木简上;一旦有错,即用刀削去,称为“刊”。
简用绳子编连,称为“册”;如文书改动之处较多,就需要抽去几片简,称为“删”。
秦汉时在官府从事低级吏职者,一般随身携带笔和刀。这种读书不多,但熟悉律法条例的低级官吏,被蔑称为“刀笔吏”。
关于刀笔吏,常用几个词形容:舞文弄法、深文巧诋、深文周纳、用法深刻等。
西汉初年所谓的法网宽纵,“漏吞舟之鱼”,是与秦与汉武时相比而言的;若以呼吸自由空气的现代人的眼光看,汉代的刑律还是极为严酷的。
严是指对人民的管制极多。如对夜禁、饮酒、聚会,以及衣服的式样与颜色、房屋的形制与高矮、车马的数量与大小等,皆有定制。百姓动辄得咎,触犯法网。
史籍中往往有“道路以目”之说,是因为官府对百姓聚会的限制极为严格。
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因此朝廷有庆典之事特许臣民聚会欢饮,谓之“赐酺”;几个人站在街上谈话,就可能被指为聚会违法。
所以,在一些特殊的时期,人们在街头相遇也不敢停下来交谈,而只能彼此以目光示意。
酷指惩罚极为严厉,可以杀身、破家、灭族。
在这样的环境下,官吏就可以舞文弄法:可以轻放,也可以重处;可以杀身灭族,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看犯法的是什么人,以及肯不肯送钱。
《史记•货殖列传》曰:“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是说,官吏之所以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以及私刻官印、伪造文书,而不怕杀头,是因为他们贪于贿赂。
官府对触犯律法者的严酷,可以从有关夜禁的处置看出来。
汉代关于夜禁的律法作者没有查到,但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他朝代的相关规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元史•兵志四》)
这里是说,元代的夜禁是从一更三点到五更三点。
古代夜间计时,一夜分为五更,每更约两小时;一更又分为五点,一点约24分钟。
古人规定,逢戌时开始,即大约现在的晚上7点至9点,叫做“起更”,也就是一更;二更是亥时,即现在的夜晚9点至11点;三更是子时,即夜间11点至凌晨1点;四更是丑时,即凌晨1点至3点;五更是最后一更,已到寅时,即黎明前的3点至5点。
一更三点,约是现在的8点12分左右;五更三点,约是现在的凌晨4点12分,这个时间,一般也是皇帝早朝的时间。
《大明律》以及内容相沿的《大清律》,对京城及外郡城镇的“夜禁”皆有具体的规定: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
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
外郡城镇各减一等。
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顺治初年更是针对京城的夜间巡逻,详细规定如下:
京城内,起更后闭栅栏,王以下官民人等不许任意行走。步军尉负责分定街道界址,轮班直宿,而步军协尉则往来巡逻。
至于夜行之人,除非有奉旨差遣及各部院差遣,或是“丧事、生产、问疾、请医、祭祀、嫁娶、燕会”等特别状况,直宿的官兵须详细询问事故,记录其旗分、佐领、姓名、住址,才可以开栅放行。
此类规定,初看十分周详,设想到了各类情况,包括执法者的枉法的惩处,但实际上当然不会如此简单。
《史记•李将军列传》记载:
李广罢职后,在家居住了几年。他与朋友曾在蓝田南山中射猎。
有一天晚上,他只带了一骑随从,与朋友去农庄饮酒。
回到霸陵亭时,霸陵尉喝醉了,喝令李广停下。
李广随从的骑士说,这是以前的李将军。
霸陵尉说:“现在的将军也不得夜行,何况什么以前的将军!”便让李广住宿在亭下。
没过多久,匈奴入侵,杀了辽西太守,击败了韩将军,于是天子拜李广为右北平太守。李广上任时请霸陵尉一起走,到了军中就将他杀了。
《三国志•武帝纪》记载:
曹操二十岁时,举孝廉,任为郎官,后被任用为洛阳北部尉,又升为顿丘县令。
《裴注三国志》引《曹瞒传》记载:
曹操初任洛阳北部尉,造五色木棒,每个城门的左右各悬十多个。有人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
过了几个月,灵帝爱幸的小黄门蹇硕的叔父夜行,曹操也把他棒杀了,于是京师洛阳再没有人敢犯禁。
灵帝亲近的宠臣都恨他,但拿他没办法,于是一起称赞推荐他,将他升为顿丘县令。
这两则故事说明,对权贵而言,夜禁几乎是不存在的,只要报上名号,就可以通行。
理由嘛,随便啦,“丧事、生产、问疾、请医、祭祀、嫁娶、燕会”,还有“公务急速”、“奉旨差遣”及“各部院差遣”,挑一个吧。
但是,对普通人就可以严惩,笞三十,笞五十。如果有心置人死地,挑力气大的军汉,或者每十杖换人来打,就必死无疑。
曹操大概用的就是这些办法,可以将犯禁之人棒杀。
古代关于死刑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曹操一个小小的洛阳北部尉,当然无权直接判犯夜禁之人死刑,但受杖之人身子骨太弱,就不能怨政府了。
如果声辩、争吵,就是“犯夜拒捕”,杖一百,这个人就死定啦。
所以,我们看到,仅仅夜禁这一条,犯禁者的结局就可能有天壤之别:一点事没有,或者死,全在执法者一念之间,以及事后如何舞文弄法,写文书。
这时候,有钱的自然奉上金银,没权没势也没钱的,就只能跪在尘土里,拼命地磕头了。
李广之所以记恨霸陵尉,并不只是因为自己在荒郊野外睡了一夜,而是这家伙只要送钱就会放人过去,如果碰上的是“今将军”而不是“故将军”,也会恭恭敬敬地送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