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夏代法制
书名:中华文明的开端:夏作者名:李学勤 郭志坤 张德文 陈雪良本章字数:3473更新时间:2024-05-25 16:30:13
夏代是从原始氏族社会走向阶级社会的起始点,因此,它与原始社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大对立阵营的形成与发展。大权在握的夏代统治者需要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广大的统治区域需要用强有力的手段加以治理,而民众也需要生活安定有序。正如恩格斯所说:“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所有这些,都在呼唤某种意义上的“法”的出现。虽然距离第一部成文法的颁布还需要一千多年的时间,但夏人对“法”已经不陌生了。
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已经有了“法”的萌芽。有这样一条资料:“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这里说的“置法”应该指的是设置法律,建立法制体系,这里说的“使民安其法”说的是执法的过程。“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尹文子·大道下》)这条资料说的是中国式法制从形成起就是将礼、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五帝时法的萌芽到夏代法制的初步形成,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夏朝开始有肉刑,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不少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袭用夏刑,动辄对臣下或百姓使用刖刑。
无论哪个文明社会,都得建立法纪,“无法”就“无天”,民众的行为就没有约束,社会就会失去秩序。礼仪之邦,当然不是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广义的“礼仪”包含法制,这应当是明确的。夏代是刑法制度的开始和形成期,初步建立起了五刑制度,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制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夏朝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制定了严酷的刑法”。此说值得商榷。一是制定刑法单纯是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还是包括民众利益在内的更广泛的利益;二是在刑法问题上,夏代究竟是不是“制定了严酷的刑法”;三是执法过程中,是一味严苛,还是宽严相济。
中华法系的发轫,与民族的传统和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它被打上了深深的习惯法的烙印。五帝时代,包括传承五帝的夏代诸王,他们在刑法的制定上始终遵循着两条原则,或者说,有着两条底线。一条是尽孝的原则和底线。《史记》在讲述禹治水时,特别强调了他“薄衣食,致孝于鬼神”,这里强调的是广义的“孝”,当然也包括人世间的孝。章太炎先生认为,《孝经》提倡的内容,就是夏代的法律,其中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在夏统治者心目中是一条底线,谁突破了,谁就要受到惩处。另一条是战事的原则和底线。“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祀”与“孝”相连,“戎”与“战”相关。在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过程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国语·鲁语上》)。夏要统一天下,做天下共主,谁要是阻止它,那它当然不会客气,就要“大刑用甲兵”,这也是一条底线。
由此可见,夏代的刑法制度结合了“法”与“礼”,既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与民众利益相关联。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家”与“国”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从夏法已可见一斑。
那么,按“为家尽孝”与“为国尽忠”这两条底线行事的处于先进地位的夏王朝统治者,其制定的刑法是否能称之为严酷?这里可以做一点儿分析。
夏代在刑法的执行上,的确有“严”的地方。早在良渚文化遗址中,已发现玉制或石制的钺,这在当时是一种威严的象征。后因形制沉重,灵活不足,终退为仪仗用途,常作为持有者的权力象征。
传说中的《禹刑》,是上承于自古传下来的五刑制度的。五刑都是肉刑。肉刑的制定本身就是严格执法的表现。所谓五刑,一为“墨刑”,也就是在脸上刻不规则的花纹;二是“劓刑”,就是所谓的“截鼻刑”;三是“刖刑”,即断足之刑;四是“宫刑”,即割去生殖器之刑;五是“大辟”,即死刑。哪些人该实施五刑呢?那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严”字的第一义是严格,而不是无端的严厉。
“严”的又一义是对那些罪孽深重的人犯决不姑息。夏刑是从皋陶之刑中演化出来的。《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昏”,是扰乱社会视听,明明是自己的罪恶,却嫁祸于人;“墨”,“贪以败官为墨”,是贪污罪;“贼”,“杀人不忌为贼”,是抢劫杀人罪。对这样一些罪犯的严打,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严”还有一义常常被人们忽视,那就是打击要十分精准。“夏刑三千条”(《尚书大传》),为何规定的条文要多达三千条?就是为了严格执法。条文分得越细,实施起来越精准。在“罪”与“非罪”一时还弄不清楚的时候,宁愿作非罪处理。这是十分重要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这是一条特别重要的资料。谁都知道,人头落地是再也装不上去的,因此,在罪证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方针是真正意义上的严于执法。
除了上述三层意义上的严于执法外,夏代十分注重执法中的宽严相济。
“宽”一方面体现在“赎刑”制度的建立上。“夏作赎刑。”(《世本·作篇》)由于没有文字记载,赎刑的具体条款我们已无从知晓。但是从推理看,无非是以钱赎罪和以劳役赎罪两大方面。不管怎样,赎刑制度的发明本身是一个伟大的创举,这种刑法制度后来被继承了下来。司马迁以“诬上”罪被处以死刑,要是没有赎刑制,那肯定是马上被处死了,也就不会有流传千古的伟大史著《史记》了。太史公在死与赎刑之间选择了赎刑,以宫刑代死,留下了性命,成就了千秋大业。
“宽”另一方面体现在“象刑”制的推行上。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一些人会被处以实刑外,尧、舜、禹这些圣君还发明了“象刑”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以用他物代替处罚,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处罚。
就是这样以“五刑”为基准的刑法的实施,在具体执行中还是十分小心谨慎的。舜和大禹一再强调,要严格执法,让老百姓高兴、放心,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可以不杀的尽量不杀,可以改流放的尽量改流放,可以用金钱等赎罪的尽量让人赎罪。“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尚书·舜典》)意思是说,要谨慎啊,要谨慎啊,用刑者要心存忧惧啊!几代夏王正是怀着这种“忧惧”之心,接过前代刑法的接力棒的。
可以说,夏代法律在执行中是宽严相济的。危及社会安定、破坏民众生活的,将会受到严惩;至于其他罪行,则谨慎地区别对待。而对那些犯罪后确能真心悔改的,还有“象刑”这种象征性的惩戒手法。当时社会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小,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象刑”对犯罪的人形成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你有没有切实地悔改,大家都看着呢!而周围的人也能很好地引以为戒。不能不说,“象刑”是很有先进性的。
《尚书·大禹谟》记录了这样一段话:“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这段话可以看作大禹针对民众的教化措施。这里强调的是用圣人的权威来警戒民众,用潜移默化的礼乐来熏陶和感化人。这是一种德治的思想。
有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论语·八佾》)孔子听说后,知道自己的学生是在拐弯抹角地批评当时“使民战栗”的严刑和暴政,但又感到鲁哀公其实并没有实权,对暴政也无能为力,因此孔子说了一句模棱两可的话:“已成定论的事就不要去说了,已经做了的事就不要去劝谏了,过去的事就不要去追究了。”
《尚书·甘誓》有“戮于社”之说,就是说有人犯罪会在“社”这个地方被处置。鲁哀公与宰我,还有孔子讨论的不是简单的用什么树木制作社之神主的问题,而是要实现国泰民安,简单地用严刑峻法行不行的问题。宰我和孔子提倡的还是既有一定的法规,又保持宽松的社会氛围,而不是“使民战栗”,这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夏代四百七十一年的长久统治,不断完善的夏代刑法功莫大焉;而几代夏王在执法过程中的仁德之心,使社会保持着一定的宽松氛围。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正是夏人留给后世的宝贵财富。
作为中华第一朝,夏王朝不只建立了刑法,还建立了军事方面的法规,夏启说的“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是一种严格的军事立法。还有赋税方面,“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任土作贡”(《尚书·禹贡》),这些都具有赋税法规的性质。最为难能可贵的是,当时还有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规。“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这里说的“禹之禁”,就是禹制定的法规。把法规的触角伸向保护自然资源的领域,这是极其高明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