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堂到地狱的幻灭(1)
书名:梅毅说中国史——元:铁血、杀戮与融合作者名:梅毅本章字数:1863更新时间:2024-05-31 16:41:55
元代的民族界限与知识分子境遇
如果仅看《元史》,会觉得忽必烈得天下完全是依靠儒臣辅佐,他攻略南宋的主要功臣皆是北方汉人将领。
忽必烈在做宗王时,儒臣谋士确实给他帮了大忙,他也假惺惺做了一些诸如“诏军中所俘儒士听赎为民”的举措,无外乎是出于收买人心的目的。“李璮之乱”后,忽必烈杀掉与李璮有姻亲关系的汉臣王文统,对汉人疑忌心陡增。随着南宋在厓山的最终败亡,汉人儒生在这位大元皇帝眼中更是失去了任何利用的价值。过河拆桥,是帝王们常用的伎俩,更何况忽必烈本人是位不晓仁义礼智信的君主。
1278年,忽必烈就以“汰江南冗官”为口实,追夺宋朝旧官的“告身”,把大批旧宋儒臣官员清理出去。
元朝大一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赤裸裸的民族分类政策。第一等,自然是蒙古人,包括数十种蒙古部落的“国人”,例如札剌儿、蔑儿乞、塔塔儿等部。第二等是色目人。“色目”一词原本起源于唐朝,取“各色名目”之意,我们不能望文生义以为是“眼睛有颜色的人种”。元朝色目人主要包括西域诸族、西北各族以及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主要指中国北部特别是原金朝辖地的民众,包括了汉族、女真族、契丹族、高丽族等;除此以外,也包括较早被蒙古人征服的云南、四川大部分地区的民众。第四等,也是最后一等,是“南人”,泛指被元朝最后攻下的南宋辖境内的人民,他们被元朝统治者和前三等人蔑称为“蛮子”。在元朝,“南人”泛称前面的三种人为“北人”。
元朝的民族压迫,十分残酷。据《元典章》记载:“诸蒙古与汉人争斗,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蒙古人打死汉人,一般就罚数下杖刑或出兵役抵罪。反之,如果汉人打死蒙古人,根本不问原因,一律处死抵罪,并没收家产交予蒙古人处理。
自1279年开始,在平毁所有汉地城郭后,元廷又下令汉人士兵平时在军中也进行武器管制。过了五年,元朝下令汉人禁持弓箭,连各地庙宇神像手中的真刀真枪也被追缴入库。不久,元朝又在昔日女真和南宋辖地收缴所有武器,除把质量好的刀剑归蒙古人使用及上缴兵库外,其余一律销毁。元成宗时代,在元朝两都宿卫军中充值的汉人也不得持弓箭“上岗”,最后甚至规定汉人二十家才能使用一把菜刀。
元朝的这种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说穿了也是内心虚弱的表现。翻看《元史》中的《刑法制》,可以看到元廷对汉人种种武器限制的最详细记录:“诸都邑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家财之半……诸汉人执兵器者,禁之。惟为兵者,不禁。诸汉人有藏铁尺铁骨录及铁柱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杖七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者,杖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九十七,徒二年;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矢为副。”
生活于汉人的“汪洋大海”中,作为统治者,蒙古贵族不能不“忧心忡忡”。当然,蒙古人在“以少治多”方面也有诸多妙计。“军户制”即是其中一种,以汉治汉,以“汉人”治“南人”,又派蒙古人和色目人监视后两种人,在一定时期内成功维护了元朝的统治。
“鼎革以来,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元朝的这些基层“干部”,个个都是恶霸,连辖下人户女孩的“初夜权”也归其所有,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不少良家妇女不堪淫辱,羞愤自尽。特别令人感叹的是,有不少美貌女子为避免遭受淫污,竟出下策充当“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
元初以来,欧洲人或外来西域商人到了元朝大都或上都,会发现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南人仕于朝者,每当参礼既毕,必交手于背,作反接之状,虽贵官亦然,以示归顺之意。”不知实情的外来者还以为中国南方人喜欢背手站立以示有“风度”,其实他们是被迫做反剪被捆状向蒙古人表示服从。
至于官僚体系方面,“元制百官皆蒙古人为长”。各个部门的一把手,不是蒙古人,就是色目人。在元一代,汉人为相的,只有初期的史天泽和后期的贺惟一两个人。而此种特殊,也出于忽必烈时代需要依靠汉人灭南宋和元顺帝时代内部平衡权力的“不得已”之举。
至元二年,忽必烈下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除此以外,御史大夫“非国姓不授”,各道廉洁司也必选蒙古人为使。至于元朝各行省的蒙古人官长,多为世袭,形同封建,同列汉人、“南人”莫敢仰视,在他们面前跪起禀白,如同小吏,实足的土皇帝架派。
蒙古人出身于奴隶制一般的低层文明,这就从“上层建筑”方面决定了他们对儒士的态度。游牧民族纵铁骑而来,摧枯拉朽一般灭金亡宋,自然视士人如奴隶。所以,“九儒十丐”是那个文明沦丧、礼崩乐坏时代最好的标签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