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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请苏联政府增加设计和帮助建设某些企业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请苏联政府增加设计和帮助建设某些企业的备忘录

书名:奠基:苏联援华156项工程始末作者名:陈夕本章字数:2263更新时间:2024-05-27 17:27:30

为了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互相配合及海军建设的需要,并根据苏联政府派来我国的五个综合专家组对发展各该部门工业远景计划的研究,我国政府认为还须请求苏联政府增加设计和帮助建设某些必要的企业。另外,在原定的一四一个项目中,有四个工业企业的设备交付时间需要推迟。兹将中国方面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意见分述如下,请求苏联政府予以考虑:

(一)

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按照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在以下新建、扩建企业的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和施工方面给予帮助:

一、关于造船工业——为使中国海军能于一九六七年完成拥有三十万吨左右舰艇的建设计划,中国造船工业需要建设下列七个企业:

渤海造船厂,年生产能力:舰队驱逐舰八艘,潜水艇十二艘;

高速柴油机制造厂,年生产能力:船用高速柴油机约七十二万马力;

中速柴油机制造厂,年生产能力:船用中速柴油机三十二万马力,并考虑扩建的可能;

哈尔滨蒸汽透平制造厂第二期设计与建设,年生产能力:增加高压和中压透平六十六万千瓦,其中包括船用透平四十二万千瓦,发电用透平二十四万千瓦;

哈尔滨锅炉制造厂,在第二期设计和建设中增加配合上述蒸汽透平制造厂所需要的发电用和船用锅炉;

鱼雷制造厂,年生产能力:鱼雷一千二百个;

在哈尔滨或上海电机制造厂增设船用电机车间,年生产能力:约十万千瓦。

上述各厂的生产能力,应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作最后确定。

二、关于黄河三门峡水力枢纽——经过苏联政府派出的解决总体利用黄河、汉水的水利和水力资源问题的专家组对黄河的勘察结果,认为:要根治黄河,必须首先兴建三门峡水力枢纽工程,第一期发电三十六万千瓦,全部完成后约发电九十万千瓦。

三、关于石油工业——为争取迅速提高我国的石油产量,根据现在可能的条件,拟建设下列三个企业:

抚顺东露天矿的开采,年生产能力达油母页岩七百万—八百万立方公尺,我们意见只采油母页岩而不要求同时采煤,并用原一四一项中的鹤岗大陆立井项目更换,希望苏联政府于抚顺煤矿总体设计完成之前,即一九五四年底开始此项设计;

扩建抚顺第二制油厂,年生产能力为页岩原油八十万吨,因系改建,其设计工作希望在中国进行;

炼油设备制造厂,年生产能力为炼油设备四万—五万吨。

上述三个企业的生产能力,应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最后肯定之。

四、关于新建小型拖拉机厂——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单是一个洛阳中型拖拉机厂不能满足要求,在第二、第三两个五年计划时期还需要小型拖拉机共二十万台左右,故拟新建一个小型拖拉机厂,年生产能力:拖拉机约二万台。

五、关于有色金属工业——经过苏联政府派出的有色金属专家组实地勘察,认为东川、会泽的两个有色金属企业,在明年可以开始设计,拟请苏联政府给予援助:

云南东川有色金属公司,年生产能力:第一期,铜二万五千吨,将来扩充至五万吨;

云南会泽有色金属公司,年生产能力:第一期,电铅二万吨,电锌的生产能力在编制设计任务书中确定。

六、关于钢铁工业——为了增加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钢的产量,对以下两个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大,拟请苏联政府给予援助:

鞍钢的设计生产能力原定为年产钢三百二十万吨,由于技术设计中规定的初轧机和轧钢机能力的提高,轧钢能力可能达到四百五十万吨左右;为充分利用鞍钢的轧钢设备能力,冶炼系统的整个设计生产能力究竟以多大为合理,请苏联政府协助确定,并在鞍钢第三炼钢厂、炼焦、炼铁等项设计中考虑其生产能力的平衡;

齐齐哈尔特殊钢厂,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帮助进行第二期的扩建设计,年生产能力扩大至特殊钢三十万到四十万吨。

上述新建、扩建的企业增加后,为满足其所需的电力和热力,尚需增加一定数量的热电站,亦须请苏联政府给予援助;所需热电站的数量,俟上述企业规模确定后另行提出。

(二)

根据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平衡的结果,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考虑,原已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中确定了设备交付进度的以下四个企业,在建设时间上予以推迟:

一、鄠县硝化棉无烟药厂,需要兰州氮肥厂的硝酸作原料,因硝酸供应配合不上,故拟推迟一年建设,即设备交付时间由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年改为一九五七—一九五八年,设计交付时间可不作变更。

二、太原装药厂和西安装药厂,需要由太原和西安弹体厂供应弹体,该两弹体厂在建设时间上配合不上,故两个装药厂拟推迟一年建设,即设备交付时间由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年改为一九五七—一九五八年,设计交付时间可不作变更。

三、沈阳第二机床厂,原定建设时间为一九五五—一九五八年,经计算在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该厂产品将超过需要,故该厂建设时间可推迟二年,即设备交付时间由一九五六—一九五八年改为一九五八—一九六○年。

(三)

此外,并请求苏联政府给予我国以下的技术援助:

一、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派出解决总体利用扬子江的水利和水力资源问题的专家组到中国来帮助进行勘察工作。

二、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派遣建筑施工专家四十到五十名帮助我国在新工业城市建立的十一个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

三、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派遣八名城市规划方面的顾问,指导北京市的总体规划。

四、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在一九五五年派遣五十七名铁路设计专家,六名铁路施工专家帮助我国进行铁路建设。

五、除根据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应派往苏联的实习生之外,请求苏联政府允许我国每年再派二千名技术工人去苏联工厂实习,以便掌握苏联给予我国的设备的操作技术。

六、“一四一”项中的若干企业,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中,苏联政府已将原定产品型号改变,因之其他配合生产的各厂的产品也必须相应的改变,后者各厂在产品改变中所必需的技术援助,请求苏联政府也给予满足。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