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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发挥苏联专家作用的几项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发挥苏联专家作用的几项规定

书名:奠基:苏联援华156项工程始末作者名:陈夕本章字数:1595更新时间:2024-05-27 17:27:20

正确地学习与运用苏联先进经验,是胜利完成我国各项建设任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计划建设开始以后,我政府在各种业务部门中增聘了人数相当多的苏联专家来帮助工作。加强向苏联专家学习,学习他们的精通的业务技术,以至他们的由伟大的苏联共产党所培育出来的忘我的工作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乃是一切聘请专家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过去几年苏联专家在我国各方面的恢复与建设工作中曾起了很大的作用,许多干部曾虚心地向他们学得了不少东西。但某些聘请专家的部门在向专家学习方面尚不够积极与主动,还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发挥专家的力量;有的部门对专家的建议不够重视,既不认真执行,也不对专家说明不能执行的原因,少数工作人员对专家建议甚至有阳奉阴违的情形,致使专家不能在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纠正这些缺点,更加充分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特作下列规定,望各聘请专家的工作部门遵照执行:

一、在一切领导干部中,必须巩固地确立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的思想,克服保守思想和骄傲自满情绪。对于一般干部和技术人员亦应进行教育,并推动他们努力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以利推广。学到的东西必须加以整理、巩固并普及到有关的业务部门及干部中去。克服随学随忘,学到的经验只用于当时当地,既不巩固,更不推广,事后又要请教专家的依赖思想与不认真学习的态度。

二、各部门必须在专家参加之下规定每一季度的工作计划,以便专家根据这个计划定出自己的季度计划。必须认真地根据工作计划吸收他们参加各种主要问题的研究与决定,并应邀请他们参加各部门、企业、机关领导上的会议,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技术会议。向专家请教问题时,应事先有充分准备,避免零碎和重复,使专家能集中精力于主要的工作。专家的季度工作计划与这一工作计划执行结果的简要报告,均须按时分别报送有关各委与财委各办公厅,并抄送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

三、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专家在一定负责同志偕同前往之下赴各地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结果应认真研究、讨论并作出必要的改进工作的决定,在专家帮助之下贯彻执行。

四、对专家所提出的建议,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以采用。对专家建议的执行情况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专家。对专家建议如有不同的意见或不合中国目前实际而难于采用时,亦应向专家坦率说明,并进行讨论,务使各种建议成为实际可行的东西,避免发生表面接受、事后又不执行的毛病。

五、帮助我们训练干部应成为各部门苏联专家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在苏联专家帮助之下有计划地加强各机关在职干部的业务教育,请专家有系统地讲解各种专业方面的苏联先进经验,并综合研究苏联专家所介绍的各种材料,如报告、讲演等,然后以本部门名义整理编印,供各地同业干部学习之用。

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把使用专家作为自己领导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之一。必须定期向专家介绍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计划,有系统地供给专家与其工作有关的必要资料,并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

七、各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副职一人负责专家工作,并根据专家人数建立适当的专家工作机构,其任务为具体帮助专家完成其工作计划,组织干部向专家介绍本部门工作情况,组织干部向专家学习;经常检查干部向专家学习的情况;表扬那些学习好的同志,批评并纠正向专家学习中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态度;检查专家建议执行情况并向其交代,保证专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以及解决与专家工作、生活有关的其他各项问题。

八、各企业、各学校聘有专家者,应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另行规定各该单位对苏联专家的工作的具体办法,责成各该单位负责进行,并由其主要部门依此规定实行检查。

九、各部门每半年应对苏联专家的工作按上述各项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分别报送有关各委与财委各办公厅,并抄送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各委与财委各办公厅则应根据这些检查报告,进行综合研究,规定改进办法,报政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