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项工程建设历史概述(2)
书名:奠基:苏联援华156项工程始末作者名:陈夕本章字数:2812更新时间:2024-05-27 17:25:25
1949年6月21日,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离开北平赴苏联访问。代表团成员有高岗、王稼祥。6月26日到达莫斯科。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初步会谈中,为了获得苏联3亿美元的贷款,中方同意斯大林提出的条件,包括中国向苏联提供其所需要的茶叶、桐油、大米、钨砂、猪鬃及植物油等,并感谢苏联对中国的帮助。 7月11日,刘少奇列席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双方商定组织一个借款条约共同起草委员会,苏共方面米高扬、柯瓦廖夫参加,中共方面刘少奇、高岗、王稼祥参加。7月25日,毛泽东复电刘少奇等,赞同其对借款协定原则上同意、具体文字待译好后再谈的态度和做法。7月30日,刘少奇和马林科夫分别代表中国和苏联签订贷款协定。8月4日,毛泽东复电刘少奇等,表示同意苏中两方组织共同委员会来把借款和订货等问题具体化;但是由于当时国内正在建立统一管理经济的机关,解放的地区正在不断扩大,而且缺乏专家与资料,一时无法向苏联提出全部货单,所以商请联共中央同意将共同委员会设在中国,由柯瓦廖夫先带主要专家来华与我国共同商定全部或主要部分货单。并提出:如斯大林同意先派人来华组织共同委员会,最好先带铁路、电力、钢铁、煤矿、煤油矿、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同来。苏共中央同意了这个提议。8月14日,刘少奇与来华苏联专家的负责人柯瓦廖夫及苏联专家220人一起离开莫斯科回国。此后,中苏两国专家共同研究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具体项目。
新中国刚一建立,10月2日,苏联政府即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成为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政府。1949年12月1日,毛泽东、朱德、周恩来、林伯渠同张澜、李济深、郭沫若、黄炎培、沈钧儒等12位民主人士座谈,磋商毛泽东访苏签订中苏条约事宜。接着由周恩来指导有关部门编写访苏材料,协助毛泽东作访苏的准备工作。12月16日,毛泽东抵达莫斯科。1950年1月5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座谈会,协商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中国同苏联签订新的友好条约和贷款、通商、民航合作等协定的建议。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一致通过以上建议。
1950年1月初,毛泽东在莫斯科向斯大林提出,希望命令有关部门速派水电站方面的专家前往东北松花江小丰满水电站,现场调查那里堤坝遭到破坏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1月10日凌晨,周恩来率领由李富春、叶季壮、欧阳钦、吕东、张化东、伍修权、赖亚力等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乘火车赴莫斯科会同毛泽东同苏联政府谈判。1月22日,在毛泽东与斯大林的第三次会谈中,毛泽东又提出,在中苏即将签订的条约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此后,对于中苏贷款协定所属附件规定在借款和还款期内,由中国以其剩余的战略物资供给苏联的条款,苏联要求供应钨、锑、锡、铅四种。中方回答说除铅为中国入口货,其余三种物资剩余后愿首先满足苏联需要。2月14日中苏两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其中规定,苏联以年利1的优惠条件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货款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分十年付还贷款及利息。1950年9月30日,两国互换协议批准书。
条约签订以后,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一行14人启程回国。由李富春、王稼祥、叶季壮、刘亚楼、赛福鼎·艾则孜、伍修权组成新的代表团,留苏继续进行谈判并签订一些单项经济贸易协定。4月,中共中央就经济贸易协定签订的一系列具体方针致电在莫斯科继续谈判的代表团。关于工业建设的具体项目,决定先同苏联政府谈判设计合同,在设计制图的基础上,“提出准确而需要的订货单”。在聘请专家的问题上,周恩来致电代表团,提出:“必须请好的、必要的,一改过去多请、滥请而又想讨便宜的作风;同时,也逼得请专家的部门赶快在一两年内向专家学好本事,免得专家走了仍然不能自立。”在贸易价格问题上,双方争执较多,最后为了既不影响国内建设,又避免长期吃亏,中方在签订中苏贸易协定和有关文件时声明:中方同意按最后商定的价格定价,但是有些进口货价定高了,出口货价定低了,对于中国来说,这样做的确是赔本的,“故愿保留将来对这一部分货物价格的声明权,以便作为中苏双方今后谈判新的易货协定时的参考”。
在苏联帮助建设的项目当中,机械和军工占了很大比重。项目的初步确立经历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其间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从苏联引进技术设备的需要,1951年8月,中国派遣370名学生和88名干部赴苏联学习和实习。
1950—1952年初,苏联帮助设计的项目共42个,第一批16个设计组是1950年毛泽东、周恩来在苏时聘请的,第二批3个设计组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为建立北满基地而聘请的,第三批设计组是1951年内聘请的。在42个项目中,东北30个,关内6个,新疆5个,内蒙古1个。东北30个项目中,电力、钢铁、煤炭、制铝等占20个,其他10个是机械、化学、造纸等。关内6个是太原、重庆、西安、郑州4个电站及太原肥料厂和染料厂,新疆5个是电厂和医院。总投资额仅东北和关内36个项目估算为34亿元,其中国外订货占30。至1952年1月,已作出初步设计并已经批准的有15个。
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和与苏联协商,至1952年底,陆续商定了苏联帮助中国恢复与建设的50个重点项目。在1950年使用的6000万美元借款中,有2000余万美元用于海军、空军的军事订货。
1952年8月,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我国政府代表团,到莫斯科与苏联政府进一步商谈请苏联政府对我国经济建设予以援助的问题。在原则确定后,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等先行回国,李富春同若干助手继续与苏方商谈对我国经济建设援助的具体细节,历时八个月。
中国代表团以1952年中财委拟出的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重要的工业建设项目草案为依据,向苏联政府提出商谈。于1953年5月15日由李富春和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
《协定》内容包括在1953年至1959年内,援助中国建设与改建91个企业。上述91个企业,加上1953年4月以前,在1950—1952年3年中陆续委托苏联设计,并经苏方同意援助我国建设与改建的50个企业,共141个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建设与改建,苏方完成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技术援助,帮助培养这些企业所需的中国干部,并提交组织生产所需的制造特许权及资料。中国政府则在现有企业中组织生产一部分配套用的和辅助性的半制品、成品和材料。此种半制品、成品和材料的清单及其技术规格,以及有关安排其生产的建议,在批准初步设计后由苏联提交。苏联协助中国建立工业企业设计部门,并协助这些部门完成其所承担的上述企业的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的20—30的设计工作。苏联提供上述企业所需的按价值计50—70的设备,其余设备由中国制造,为此苏联派专家去中国提交技术资料,并对组织生产提出建议。
以上内容中,产品制造特许权为苏联无偿提供,其余部分总值为30亿—35亿卢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