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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家族及其结构

书名:封邦建国的礼乐世界:西周作者名:李学勤本章字数:3664更新时间:2024-05-25 15:55:10

周王“封邦建国”,主动地分封王室懿亲和功臣为诸侯,而诸侯国也复制其统治模式,与臣属一同分享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这种复制和分享,并非仅仅停留在诸侯一级,而是依凭着西周王室和贵族的宗法关系,“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从诸侯、卿、大夫,延伸到贵族的最末一等士阶层。

什么是宗法?宗法就是宗族内的等级原则。清代段玉裁注《说文解字·宀部》“宗”时说:“宗,尊祖庙也。”也就是藏有祖先神主用以祭祀的庙堂。西周金文中“用享于宗”“用享于宗庙”“用朝夕享考宗室”等,就是这样的用法。宗族是指同宗之族,有共同祖先的一干子孙。而宗法,就是在同一宗族内部,根据与共同祖先血缘关系的远近,人为地将其分成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大宗地位高于小宗,宗子地位高于宗族成员。进行这种划分的核心依据是嫡长子继承制。

《礼记·大传》这样表述这种人为划分宗族的方法:“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丧服小记》也有类似的说法:“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其中“别子为祖”,是立宗的主干。所谓别子,清代程瑶田《宗法表》附注解释:“诸侯之公子,自卑别于尊,曰别子。”也就是说,别子是诸侯嫡长子以外的儿子。根据《仪礼·丧服》上的说法,只有诸侯的嫡长子能够继承诸侯君位,其他儿子由于不是君位继承人,他们的子孙也就不能直接承继诸侯之位,因此需要自行另立新宗,以示与尊者的区别。

一旦诸侯的非嫡长子另立新宗,就是“别子为祖”。宋代学者邢昺曰:“宗者,本也。庙号不迁,最尊者曰祖,次曰宗,通称曰宗庙。”诸侯传位给嫡长子,别子分出来,另外建立一个宗族系统,就成为这一新系统的开创者,也就是这一新宗当中最尊贵的人,他的神主会在宗庙中永久供奉,永远不迁走。而别子的嫡长子会继承别子,成为仅次于祖的宗,这就是“继别为宗”。

1974年,陕西宝鸡市扶风县黄堆乡强家村以西三百米强家沟的西崖上,发现了西周时期的青铜器窖藏,共出土青铜器七件,其中有铭者五件,作器者分别是师、师望、即、师丞和恒。从铭文得知,师是为“朕考”虢季易父作器,师望为“皇考”宄公作器,即为“文考”幽叔作器,师丞为“皇考”德叔作器,恒为“文考”公叔作器。而师丞钟铭文记载了虢季易父、宄公、幽叔、德叔等虢季家族的世系。通过这组青铜器,我们可以看到虢季家族代代传承和分化的大致情况。

1976年,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出土了史墙盘。其上有二百八十四字的铭文,以四言韵文为主,语言精练,辞藻华美,书体工整,堪称佳作。内容大体可以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颂扬西周文、武、成、康、昭、穆、共七代周王的功绩,后一部分记叙微氏家族高祖、烈祖、乙祖、亚祖、文考和制作本盘者自身六代的事迹,从中能够看出微氏家族传承的概貌,也可看到西周历史的简貌。

正如《左传·桓公二年》所说的那样:“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西周的封建,实质上伴随着周人血缘集团的不断分裂和扩张。在这一过程中,天子予诸侯封国,周王和诸侯给卿大夫采邑,卿大夫在采邑安置自己的同族……每个贵族家族都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的祖先和共同的宗庙、墓地,甚至共同的土地和居邑,客观上有利于贵族间化解矛盾和加强团结,巩固和维护周朝的社会统治。

那么在宗族内部,又如何区分出大宗和小宗来呢?

“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即在别子开创的新宗中,继承别子的为大宗,继承祢的为小宗。谁来继承别子,谁又来继承祢?这就有赖于嫡长子继承制度了:别子之后的嫡长子世代继承别子的大宗,而别子嫡长子外的其他庶子,则各自被自己的嫡长子所继承,分别建立小宗。大宗和小宗有不同的迁神主之法。如邢昺所言:“庙号不迁,最尊者为祖,次曰宗。”(《礼记·大传》)又说有“百世不迁之宗”,“五世则迁之宗”。其中百世不迁的,是别子继承人即大宗的庙号;五世则迁的,是别子嫡长子外继承各庶子小宗的庙号。所以根据宗法,一个宗族成员同一时间最多可存在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分别是继祢宗、继祖宗、继曾祖宗、继高祖宗;也就是说,对于一位非嫡长子身份的宗族庶子而言,除了奉大宗之外,他还可能同时奉他的继祢的兄弟、继祖的从兄弟、继曾祖的再从兄弟和继高祖的三从兄弟为小宗。

西周金文中也有“大宗”“皇宗”的表述——“用享大宗”“其用夙夜享于厥大宗”“乍为祖大宗簋”“用尊事于皇宗”,还有“宗子”,即宗族长的称谓,如“余其用各我宗子雩百生”“宗子攻正明我、左工师□许、马重所为”;又称之为“宗君”,如“王周生奉扬朕宗君其休”。宗族成员则自称“宗小子”,如“拜稽首曰:王弗望氒旧宗小子”“王诰宗小子于京室”。

划分大宗和小宗的目的,在于实现宗族内部的血缘约束关系。因为这支宗族是从别子开始繁衍的,别子的继承人自然会获得最高的尊崇地位,所以,大宗处于尊位,小宗处于卑位;同时,各级宗子处于尊位,一般宗族成员则处于卑位。在考古发掘中,有时能发现聚族而葬的墓地,比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国君、太子、大夫、士、平民,虽然身份等级不同,但都排列有序地埋葬在一块墓地当中,同时墓葬所在位置、规模大小、使用棺椁的层数、随葬品数量、附葬车马坑等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就是依照其生前在宗族中的不同地位而产生的。

与尊卑位分相一致,在各级宗族内部,宗族成员对宗族、对宗子,有服从的义务。而大宗和宗子要相应地维护宗族成员利益,承担起组织、管理、团结、照顾甚至支配族人的责任。为了宗族利益,宗子甚至可以决定宗族成员的生死存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宗法制实质是一种血缘集团内部管理和支配的制度。谢维扬称之为“私法”,意思就是区别于国家公法制度之外的私行的法律。

大宗对于小宗的庇护,金文中有很好的例证。2006年11月,陕西宝鸡市扶风县五郡西村出土了两件铭文相同的琱生尊。这两件尊与以前出土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为同一人所作,铭文所记为同一事件。琱生尊铭文极有意思,不妨将其中六年琱生簋铭文引录如下:

“唯六年月甲子,王才,白虎告曰:余告庆。曰:公氒廪贝,用狱扰,为伯又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有,余典,匆封。今余既有司,曰令。今余既一名典,献。伯氏报璧,琱生宗君其休,用乍且公尝,其万年子子孙孙宝用,享于宗。”

大意是说:六年四月甲子这天,身为周王重臣的贵族召伯虎突然亲自驾临琱生家中,对琱生说,告诉你个好消息,关于你拜托我的那场官司的事,我已经替你摆平了,你大可放心好了。琱生听了召伯虎的话,如释重负,顿时眉头舒展,立即命家人摆酒设宴,款待召伯虎。宴会上,琱生将家藏的一件价值连城的玉璧赠予召伯虎以示感激。

据朱凤瀚研究,新出器物与传世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的铭文一起,正好讲述了“召氏族宗族成员协力对抗其他贵族,保护自己族产,而与其他贵族间进行狱讼”之事。整个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五年正月己丑日,因为琱生有土田方面的讼事,于是向自己的大宗宗君请求协助。妇氏代表宗君传达他的命令:当本宗族的附庸和土田遇到诉讼之事时,继承人召伯虎应该协同处理纠纷。而且提出,诉讼的费用有两种方案:一是宗族公家承担五分之三,琱生承担五分之二;二是公家承担三分之二,琱生承担三分之一。受其父母的指令,召伯虎开始协调处理此事。九月初吉时,召姜又传达召氏的命令,务必保住宗族的附庸和土田,并且再次强调诉讼的费用,作为兄长的召伯虎应该代表公家承担其中三份,而弟弟琱生承担其中两份。第二年四月甲子,召伯虎终于带来了好消息:经过他的努力,诉讼获得成功,琱生的田邑登录造册,得以保全。

在这个事件中,召氏族通力合作,目的在于保护宗族的财产。虽然只是宗族成员之一琱生发生了田产纠纷,但作为大宗宗君,召氏有责任予以保护。所以琱生向召氏请求帮助时,召氏也由其妻召姜代表他明确下达勿使宗族附庸土田散失的命令,大宗的继承人召伯虎则在朝廷上与其他官员、贵族全力斡旋,最终达成调解。

琱生尊及簋铭文中出现的召伯虎,就是宣王时赫赫有名的召穆公。《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召穆公曾经有感于西周中期以来宗法关系的逐渐淡薄,召集宗族到成周,作诗告诫:“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即使兄弟们在家里争吵,但仍然要一致对外,抵御敌人的欺侮。如此重视兄弟之情、宗族之义,琱生簋铭文记载他尽力为宗族事务奔走,就不难理解了。六年琱生簋铭文中两次记召伯虎向琱生说“余告庆”!他终于保全了整个召氏宗族利益的兴奋之情跃然纸上。

可见,在西周,贵族凭借血缘关系对同宗族内部的族人区分出嫡庶、长幼、亲疏各个不同等级,确立各级继承关系,它不仅是一种认亲的关系,更是一种管理制度,伴随着大宗与小宗、宗子与宗族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制度不仅适用于同姓贵族,还通过与异姓贵族的联姻活动,将等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展到姻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