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专掌讽谏(2)
书名:陈子昂传作者名:李宝山本章字数:2302更新时间:2024-05-30 14:25:54
本章第一节也提到,针对《大云经》一事,陈子昂作了《感遇》其九予以讽喻。现在,面对武则天过分崇奉佛教、大兴土木、劳民伤财的行为,陈子昂又写了一首《感遇》,进行揭露讽喻:
圣人不利己,忧济在元元。黄屋非尧意,瑶台安可论。
吾闻西方化,清净道弥敦。奈何穷金玉,雕刻以为尊。
云构山林尽,瑶图珠翠烦。鬼功尚未可,人力安能存。
夸愚适增累,矜智道逾昏。
陈子昂开篇即指出:圣人是不图谋私利的,他们所关心和忧虑的是天下的百姓。中国古代贤明的帝尧崇尚节俭,绝不会穷奢极欲、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西方传来的佛教不也是以“清净”为宗旨吗?可如今的“圣人”,却要用尽金银财宝雕刻佛像。为了建造高耸入云的寺院,要砍光山上的林木。为了雕刻精美的佛像,不惜用上珍珠翡翠。在陈子昂看来,这种行为既可笑又可悲。可笑的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都办不到的事儿,人却要去办。可悲的是,自以为崇佛是睿智的做法,却只会适得其反,增加百姓的忧患,显出统治者的昏庸!可以说,陈子昂这首诗的讽喻针对性极强,且相当明显,再一次表现出了他“安人”的主张。我们今天能见到的以陈子昂作品为主题的最早的书法作品,就是南唐后主李煜书写的这一首《感遇》,可见其影响之一斑。
在陈子昂任右拾遗后不久,还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事。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徐元庆便更姓易名,混迹在驿站中充当仆役,待赵师韫来到这个驿站住宿时,趁机手刃仇人。父仇得报后,徐元庆坦然投案自首。当时舆论“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武则天也准备赦免其死罪。陈子昂针对此事,上了一篇《复仇议状》,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也就是说,先对其复仇的杀人行为予以惩罚,再对其为父报仇的尽孝行为进行表彰。提出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处理办法,陈子昂究竟是如何考虑的呢?一方面,陈子昂认为“礼”很重要。《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徐元庆“为父报仇,手刃师韫”,且主观意图不在于作乱,所以应该受到嘉奖。这也是当时一般人的意见。但是另一方面,陈子昂指出“法”也很重要。“邪由正生”,总有超出礼教控制范围的情况出现,所以国家治理也需要刑罚。比如复仇这件事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如果放纵这种行为,无刑罚进行约束、干预的话,就会冤冤相报永无了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杀人者死”,法律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所以徐元庆应该被处死。况且,徐元庆复仇行为之仁义,正体现在其“忘生而及于德也”,如果不治其罪,“杀身成仁”的事也就没有了,这是置徐元庆于不义。陈子昂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认为既不能“以私义而害公法”,也不能“以公法而徇私节”,所以先治其罪,再彰其义。
陈子昂好友卢藏用做了一个总结:“徐君之议,则刑礼之中矣。”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调和了“刑”“礼”的关系,“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得到了普遍认同。陈子昂也自信自己提议的正确性和普适性,因此他不仅请求朝廷按他的提议来处理这个案件,而且认为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大约一百年后,“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对陈子昂的提议进行了全面的反驳。柳宗元认为,如果一个人应当受到表彰却又被诛杀,这是滥刑;如果其应当受到刑罚却又加以表彰,这是破坏礼制。所以陈子昂先治罪后表彰的提议是错的。正确的做法是搞清楚徐元庆父亲是无辜受戮还是有罪伏诛。若是无辜受戮,徐元庆“守礼而行义”为父报仇,当官的只应为自己的失职感到汗颜,还有什么脸面治徐元庆的罪,所以只能嘉奖其孝行。若是有罪伏诛,则徐元庆父亲不是死于赵师韫之手,而是死于法律的惩戒,徐元庆为父报仇,就是“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就必须“执而诛之”,为什么还要受到表彰呢?柳宗元引用了《春秋公羊传》中的一段话来证明自己所说的正确性:“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最后,柳宗元也请朝廷将自己的提议“附于令”,作为后世此类事件的处理原则。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是唐宋古文的代表作,后人称誉其“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相形之下,陈子昂的《复仇议状》不免捉襟见肘,现代学者一般也认为他自相矛盾的提议是不可取的:
陈子昂关于复仇的主张是矛盾的,虽然从表面看是兼顾了“礼”和“法”的权宜之策,维护了统治者所提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但没有从根本上对复仇行为进行定性,也没有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判处提供可借鉴的方法:既没有肯定复仇杀人的违法性,也没有肯定复仇行为的免责性,无论对于“法”还是“礼”都遭到了破坏。貌似两者兼顾的解决办法实质上并没有明确复仇行为的定性问题,后来柳宗元很快就驳斥了陈子昂的主张……
我们不否认陈子昂《复仇议状》总体观点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也要搞清楚,陈子昂的这种提议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来的。我们前面说过,当时的舆论以及武则天都认为徐元庆应该被免罪,陈子昂其实是在谏言指陈武则天和舆论的过失。这样来看的话,陈子昂是在提醒人们,不要因为礼制而忽视刑罚,他是在强调刑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传第四章第六节详细讲述了陈子昂关于“措刑”的主张,我们也提到,他虽然主张措刑,但是也强调了刑罚本身的必要性。比如他在《谏用刑书》中指出“化之不足,然后威之;威之不变,然后刑之”,肯定了刑罚“禁暴整乱”的作用。当时他主要论述的是不可滥刑的问题,现在《复仇议状》主要论述的是不可以礼废刑的问题。两者结合起来,才构成了陈子昂关于刑罚的全部态度。
就在陈子昂用心思考刑与礼的问题时,一场无妄之灾降临他的头上。长寿三年,陈子昂入狱,饱尝了将近两年的铁窗苦难。这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们下一节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