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及儒家之初起(6)
书名:西南联大哲学课作者名:冯友兰 等本章字数:1935更新时间:2024-05-30 14:10:21
“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故仁为人之性情之真的,而又须为合礼的流露也。《论语》又云: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仲弓曰:“雍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又云: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为仁之方也矣。”
“为仁之方”在于“能近取譬”,即谓为仁之方法在于推己以及人也。“因己之欲,推以知人之欲”,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所谓忠也。“因己之不欲,推以知人之不欲”,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所谓恕也。实行忠恕即实行仁。《论语》云: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孔子一贯之道为忠恕,亦即谓孔子一贯之道为仁也。为仁之方法如此简易。故孔子曰:“仁远乎哉,吾欲仁斯仁至矣。”
宋明道学家陆王一派,假定人本有完全的良知,假定“满街都是圣人”,故以为人只须顺其良知而行,即万不致误。孔子初无此意。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本不必即可顺之而行而无不通。故孔子注重“克己复礼为仁”。然礼犹为外部之规范。除此外部之规范外,吾人内部尚自有可为行为之标准者。若“能近取譬”,推己及人。己之所欲,即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吾人之性情之流露,自合乎适当的分际。故“直”尚有行不通处,而仁则无行不通处。故仁为孔子“一贯”之道,中心之学说。故《论语》中亦常以仁为人之全德之代名词。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曰:“若圣与仁,则吾岂敢?”曰:“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此所谓仁皆指人之全德而言也。
唯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宰予以三年之丧为期已久,孔子谓为不仁,是仁可包孝也。以后孟子言:“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中庸》言:“所求乎子以事父”,皆谓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孝也。孔子以“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为“殷有三仁”,是仁可包忠也。以后孟子言:“未有仁而后其君者”;《中庸》言:“所求乎臣以事君”,皆谓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忠也。孔子谓令尹子文及陈文子:“未知焉得仁?”是仁可包智也。“仁者必有勇”,是仁可包勇也。“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是仁可包礼也。“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是仁可包信等也。
义利及性
观上所述,可知孔子亦注重人之性情之自由。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吾人亦即可顺之而行矣。《论语》曰:
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又曰:
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
盖依上所述,吾人行为之标准,至少一部分是在内的而非在外的,是活的而非死的,是可变的而非固定的。故吾人之行为,可因时因地,随吾人性情之所之,而有相当的不同。此所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此所谓“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也。若对于一切,皆执一定之规则,则即所谓“可与立,未可与权”者也。
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至其发于行为,果得有利的结果与否,不必问也。事实上凡人性情之真的及合礼的流露之发于行为者,对于社会多有利,或至少亦无害,但孔子则不十分注意于此。如三年之丧之制,本可以曾子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之说,予以理论的根据;但孔子则只谓不行三年之丧,则吾心不安,行之则吾心安。此制虽亦有使“民德归厚”之有利的结果,但孔子不以之作三年之丧之制之理论的根据也。孔子不注重行为之结果,其一生行事,亦是如此。子路为孔子辩护云:
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也,已知之矣。
“道之不行也,已知之矣”,而犹席不暇暖,以求行道,所以石门晨门谓孔子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也”。董仲舒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即“正其谊”“明其道”也;至于道之果行与否,则结果也,“利”也,“功”也,不必“谋”,不必“计”矣。《论语》云:
子罕言利。
孔子云: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此孔子及孟子一贯之主张,亦即其与墨家根本不同处也。
观上所述,又可知孔子之哲学,极注重人之心理方面。故后来儒家皆注重心理学。孔子云: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对于性虽未有明确的学说,然以注重心理学之故,性善性恶,遂成为后来儒家之大问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