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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殖民帝国(4)

书名:荷兰共和国:崛起、兴盛与衰落:1477—1806作者名:乔纳森·伊斯雷尔本章字数:2621更新时间:2024-06-05 16:18:02

权力、政治和任免权

在位于亚洲和南非的整个荷兰帝国里,东印度公司是唯一、至高的权力机构,它受到总三级会议的主权监督。东印度公司由共和国内的联合董事会,即所谓的“十七绅士”管理。董事会成员是公司4个分公司的代表。此外,尽管这些分公司全都坐落于荷兰省和泽兰省,“十七绅士”和总三级会议的政策一直是:公司代表整个联省在亚洲进行贸易和外交;并且作为一支维持着陆军、舰队和防御要塞的军事力量,公司也是同盟机构的延伸。因此,所有驻亚洲和南非的东印度公司总督、陆海军指挥官和外交官总是承担双重职责,许下双重誓言——既效忠联省同盟机构,又效忠东印度公司。1619年,荷属东印度总督扬·彼得斯·库恩在他新驻防的海港雅加达为公司设立了永久指挥部。他本人为这座新城选了“新霍伦”之名,以纪念他的故乡。但这一选择被“十七绅士”否决,他们选了“巴达维亚”之名,原因正是该名广泛的北尼德兰含义。最初的几十年里,公司在印度的基地设在科罗曼德尔海岸的布利格德,时称“赫尔德里亚堡”。为了代表来自各个省份的投资者,而非只代表荷兰省和泽兰省,1613年之后东印度公司遵循如下规则:乌得勒支、弗里斯兰和海尔德兰各自持有阿姆斯特丹分公司董事会20个席位中的一个;从1647年开始,格罗宁根在泽兰分公司获得一个常设董事席位;上艾瑟尔的代表则在代尔夫特分公司。其他新规定则让没有分公司驻扎的荷兰省和泽兰省特定城镇在分公司获得常设代表。于是,1648年之后,哈勒姆和莱顿各在阿姆斯特丹分公司获得一个常设席位;而泽兰省分公司给本省的12个董事名额则分了9个给米德尔堡、2个给弗卢辛、1个给费勒。最初几年过后,摄政官担任董事的情况在阿姆斯特丹分公司变为常事,在其他小的分公司更是如此。这意味着,荷兰省和泽兰省摄政官的政见和利益总是与亚洲“贸易帝国”的运行紧密相连,并且,如今是城市权贵而非活跃的大商人掌舵,而他们主要关心的是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这件事还意味着,在最初的几十年过去后,董事可以通过他们在城镇议事会的势力而获得公司职位,而不是通过贸易或管理经验。17世纪末在经营东印度公司方面权力最大的人物是昆拉德·范伯宁亨、约安·海德科珀和约翰内斯·胡德这类阿姆斯特丹主要的摄政官。从一开始,东印度公司就体现出荷兰邦联国家整体权力分散的典型特征。直至1795年,荷兰殖民帝国也从未由海牙的官僚或阿姆斯特丹城把持,尽管阿姆斯特丹的影响一直至关重要。

在政府职能、行政管理和官员任免上,共和国本身和东印度公司在荷兰省、泽兰省的分公司都排斥君主制原则,同时青睐权力分散和咨议式的决策方式。鉴于此,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自然也都不希望他们在两印度的总督和地方总督看起来像西班牙和葡萄牙帝国的总督那般强势。两个公司都坚持,在东、西印度地区都要通过咨议程序来行使权力、做出决策,巴达维亚总督和次级总督都被要求只能与其“政治参事会”共同采取行动。

在东印度,驻巴达维亚的总督和印度参事会共同站在政府顶层。与西班牙或葡萄牙总督不同,东印度公司的总督只被视为参事会的“首席成员”,不得独自做决策或向“十七绅士”做报告。官方的沟通和法令必须以总督和参事会的共同名义进行。参事会地位第二高的成员是理事长,监管公司在整个亚洲的贸易。参事会的其余成员包括负责账目的总审计、巴达维亚司法委员会主席,以及公司的陆军和海军首领。

这个咨议型政府体系随后复制到整个帝国的地方层面。1651年,巴达维亚参事会得知,当时的荷属锡兰总督在未经锡兰参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做决议。随后,他们告诫这位总督:“以后,除非参事会事先同意,共同做出决断,否则你不得采取重大行动,或做重大决定——就像我们这儿,像所有维持着井然秩序的地方一样。” 来自亚洲各个重要荷兰基地、有关任何重大事宜的通信必须递送巴达维亚的总督和印度参事会,它们上面必须有地方总督及其“政治参事会”的署名。在南非,殖民政府也是参事会,与总督同等地位。去掉总督,参事会剩下的成员则构成“司法委员会”。1685年之后,时常有市民代表出席司法委员会,开始有两个,后来有三个。但是,他们仅偶尔获准在掌权的“政治参事会”里代表殖民者。

谁来担任总督和次级总督?在17和18世纪的西班牙、葡萄牙、不列颠和法兰西殖民帝国,总督总是由贵族出任,代表君主。但是荷兰帝国的情况并不如此,这里作为统治者的总督并非贵族。共和国两大公司控制权由摄政官和几个非摄政官的精英大商人共掌。不可避免的是,荷兰本土的董事为了亲友的利益行使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他们靠着恩宠而非能力争取职位,这在两个公司位于殖民地的商业组织中尤为明显。有几个官员被委任了巴达维亚的高级职位,而此前他们根本没有在印度工作的经验。然而,由于“十七绅士”和各个分公司首先关注的是利润,而利润要求能力,因而他们更青睐有经验的人和已经在帝国高级行政管理、军事事务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在1747年的奥伦治派革命前情况尤其如此。于是,各级总督往往出身较低,少数情况中出身相当寒微,但只要他们足够能干,便能担当大任。任职时间最长的总督是律师约安·马策伊克。他来自名不见经传的天主教家庭。1636年,他第一次被提名出任巴达维亚的一个高级司法职位时,遭到“十七绅士”其中一名成员的反对,理由是他只是名义上的归正会成员。由于出众的能力,他迅速通过司法和外交体系晋升为锡兰总督,而后又成为驻巴达维亚负责商业的理事长。赖克洛夫·范胡恩斯曾担任驻锡兰和印度的荷兰军指挥官,率军征服马拉巴尔海岸,而后出任锡兰总督,并最终晋升为巴达维亚总督。他出生在克莱沃公国的雷斯,父亲是弗里斯兰的低级军官。10岁时,他在巴达维亚成了孤儿;17世纪40年代,他从一个职员奋斗成为高级采购员;1650年,他成为东印度公司驻暹罗的特派员。第三位有名的总督是科内利斯·扬茨·斯佩尔曼。他出生在一个鹿特丹市民家庭,18岁时坐船到东印度,在那里度过了余生。一开始,他通过东印度公司鹿特丹分公司得到一个低级官员的职位;之后,凭借自己的能力,当上科罗曼德尔海岸各堡垒的指挥官;而后于1667—1669年指挥远征军征服马卡萨。另一位总督是虔诚的加尔文宗信徒约安内斯·坎普赫伊森。他于1659年来到亚洲,在包括日本在内的多个地方任职,而后在1678年成为巴达维亚参事会的成员。17世纪下半叶,在荷兰帝国内担任高级职务的贵族少之又少,其中之一是乌得勒支贵族院成员、大名鼎鼎的亨德里克·阿德里安·雷德·托特·德拉肯斯泰因。他于1657年进入东印度公司,成为驻马拉巴尔海岸的东印度公司军队的指挥官。南非德拉肯斯山脉便是以他的名字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