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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共和国的体制(4)

书名:荷兰共和国:崛起、兴盛与衰落:1477—1806作者名:乔纳森·伊斯雷尔本章字数:2608更新时间:2024-06-05 16:16:48

经过总三级会议大部分成员的同意,联省从1616年起对海尔德兰和上艾瑟尔征款,它们的分派额在1621年《十二年停战协定》到期后又有所削减,这是考虑到战争重启带来的破坏。1633年,西班牙在莱茵河以北的最后一支驻军被清除后,分派额又恢复到了1616年的水平。德伦特的分派额最终固定在七省总额的约1,但德伦特很晚才被列入征缴名单,在正式意义上,依然是分派给七省的份额构成征缴的总额。因此,七省按照固定分派额组成的100的总额里,并没有算上德伦特的1。

人们通常认为,荷兰省承担的份额负担过大,因为从1616年起,荷兰省就一直支付总额的约58。但如果考虑到人口的分布,考虑到荷兰省占有共和国商业、航海和工业的大部分,考虑到荷兰省的土地比大部分弱小省份要肥沃,那么被摊派和征缴的数额实际上是过低而不是过高。例如,弗里斯兰的分派额在1604年之后一直固定在约11,考虑到弗里斯兰人口事实上约等于荷兰省的五分之一,这个分派额表面上是合比例的。然而,考虑到实际上弗里斯兰由乡村占主导,城市资源和财富相对少,就很难坚持认为弗里斯兰受到了公正的对待。总三级会议1792年的分派制度改革承认,荷兰省贡献得太少,而泽兰、弗里斯兰和乌得勒支贡献得尤其之多。

荷兰省最初希望通过将自己的赋税体制强加给其他省份,来迫使它们征集陆军和海军所需的大笔钱财。1576年荷兰与泽兰的特殊同盟条约在乌得勒支同盟建立后依然被认为是有效的。条约规定,“当前的战争期间,直到冲突解决”,所有战争开支应当“在平等、共同的基础上征收、筹措和募集,就像同一金库所出”。泽兰的赋税体制后来依旧效仿荷兰省的体制,乌得勒支也是如此——1586年3月莱斯特伯爵到来后,乌得勒支被迫采取“总方案”,方案的基础与荷兰省的类似。莱斯特政权还强迫弗里斯兰采纳“总方案”,不过为了应对弗里斯兰城镇和罗尔达派的反对,方案不得不做大幅度的修改,这阻止了类似荷兰、泽兰和乌得勒支实行的一揽子消费税的推行。结果,弗里斯兰在支付款项方面拖了后腿,而这件事最终导致1635年总三级会议——事实上是荷兰省——介入,强迫弗里斯兰通过引入特殊的财产税,来征缴更多款项。

内陆省份也是极不情愿且只在很低程度上施行“总方案”——在荷兰省,这一政策征收到的税款占1600年该省税收的64,1640年增长到71。在莫里斯1591年胜利后,荷兰省对这些省份施加的压力迅速增强。它逼迫诸省进入分派体制,进而加大了支持总三级会议的开销。1592年2月,博德利向伦敦报告,总三级会议再也不打算听取海尔德兰的诉求——它“无力”支付“总方案为支持这些战争而要求的资金”。在次年海尔德兰省三级会议的集会上,莱昂尼纳斯大法官宣读了来自执政的信,信中执政告诫道,“其他省份”已经不耐烦了,海尔德兰必须即刻实行“总方案”。但事实证明,各区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也没有一个区愿意全然接受荷兰省的税制。总三级会议警告道,各个省可以各行其是的想法将给联省国家整体,也给海尔德兰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它奉劝海尔德兰以荷兰省税制为基础,将统一的赋税体制推行到3个区,“以满足其他省份的要求” 。

上艾瑟尔的情况类似,对实行“总方案”万分不情愿,兹沃勒尤其如此。兹沃勒代表坚持认为,实行“总方案”不仅意味着上艾瑟尔要给总三级会议的金库缴纳比从前更多的钱,这还意味着上艾瑟尔各城镇政治、财政独立的终结。兹沃勒代表指出,上艾瑟尔从不存在全省的赋税体制,即通过同样的方式在整个省份征收同样的税的体制。事实上,并入总三级会议分派体制和实行“总方案”意味着对上艾瑟尔历史特权和传统的双重改变:一是该省要服从于由海牙控制的集体体制;二是城镇和各区要服从省政府——必定会有人建立起这种机构,以管理新的省赋税体制。1593年,代理三级会议这一委员会在上艾瑟尔设立,迈出了构筑统一省赋税体制的第一步。但激烈的反抗也在持续。1597年3月,执政在总三级会议代表团的陪同下,亲临上艾瑟尔三级会议现场。他坚持,上艾瑟尔必须即刻偿付多得多的税收,应当实行“关于消费税的总方案,就像荷兰省实践的那样,或者是以接近的方式” 。该省多数代表示以默许,但兹沃勒代表依然坚持质问道,三大城镇之一的兹沃勒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在三级会议上被否决。直到1600年,上艾瑟尔的代理三级会议才最终成功在全省强制推行以“总方案”为基础的单一、统一的赋税体系。

在格罗宁根和德伦特,荷兰省同样要求实行“总方案”,要求代理三级会议征税,要求它们并入分派体制、确定标准。这两个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反抗形式。鉴于格罗宁根城刚刚被总三级会议军队征服,这一“城市与领地”的新三级会议才由总三级会议创建,格罗宁根三级会议不可能在正式意义上反对设立代理委员会,也不可能反对如下原则,即新设立的省份应当推行“总方案”,“像荷兰和泽兰那样实践和认可它们,按其征税”。1595年,新代理三级会议成立,它由6名代表组成,格罗宁根城派出3名,奥默兰3个区各派出1名。进入总三级会议时,这个新的格罗宁根代表团沮丧地发现,其他省份强迫格罗宁根负担的分派额多达弗里斯兰分派额的三分之二,而弗里斯兰甚至希望格罗宁根可以贡献更多。最终,这项分派额定为略低于弗里斯兰分派额的三分之二。格罗宁根三级会议不能反抗实行“总方案”、设立代理三级会议和承担沉重分派额的压力,但格罗宁根城的市民却直接通过拒绝缴纳消费税,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该城并入总三级会议的分派体制基本只是理论上的。直到1599年,总三级会议才受到荷兰省撺掇,派遣军队占领格罗宁根城,强迫市民屈服。

在德伦特,总三级会议于1600年强制推行“总方案”,这将德伦特推入了争夺该省控制权的激烈冲突中:一方是土地贵族,德伦特的这一群体有20多个家族;另一方是非贵族的大农场主。为了征收这些新税,总三级会议设立了代理三级会议这一机构,它的组成人员包括德罗斯特和4名代表——2名来自土地贵族,2名来自大农场主。鉴于这一机构将在省财政和司法管理机构中以及在管理被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方面占据至高地位,它的人员构成和讨论程序决定了诸多事宜。为了解决这些纷争,总三级会议于1603年9月在该省推行总宪章,规定了省三级会议和代理三级会议的议事程序。宪章确定,在三级会议的3票中,土地贵族只占1票,但贵族在发言、投票和签署文件时享有优先权,而在代理三级会议中,贵族与三级会议剩下的成员拥有相等的权重。1603年后,该省管理机构形成一种新模式。1610年,总三级会议将德伦特的分派额定为七省总额的1。总的来说,对德伦特而言,“总方案”意味着更多的赋税,更强的行政管理,以及贵族地位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