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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共和国的体制(3)

书名:荷兰共和国:崛起、兴盛与衰落:1477—1806作者名:乔纳森·伊斯雷尔本章字数:2905更新时间:2024-06-05 16:16:48

像其他所有脱离西班牙国王的省份一样,海尔德兰的省高等法院,即哈布斯堡治下掌握行政权力和任免权的主要机构,被剥夺了主要的政治职权。但它并没有采取与其他省份相同的方式,将权力移交到三级会议手上,因为事实证明,海尔德兰不可能为该省整体建立一个三级会议的常设委员会或一个统一的财政管理机构。原因在于该省独立区根深蒂固的特殊主义。16世纪90年代,这里曾经出现建立代理三级会议的短暂尝试,但很快破产。于是各区转而建起了各自独立的常设委员会。它们设置在各区的主城镇。每个委员会有6名代表,贵族集团3名,城镇3名。这在正式意义上确立了双方势力均衡的局面,不过事实上贵族的声音往往占主导地位。于是,海尔德兰省出现了3个相互独立的行政和财政体系,3个权力当局管理被没收的教会财产,该省真正的立法机构是各区会议,而不是全体三级会议。各区会议的规程坚守土地贵族与城镇之间势力均衡,永久性地排斥爵位贵族。虽然爵位贵族在海尔德兰1572年以前的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布龙克霍斯特—巴滕堡历任领主也曾在1596年、1627年和1644年几次试图恢复他们丧失的参与权,但都无济于事。在每个区,弱小城镇的投票被整体计作1票,权重与“主城镇”发言权相当。阿纳姆区的小城镇包括哈尔德韦克、瓦赫宁恩、哈特姆和埃尔堡。就总三级会议分派给该省的税收指标,3个区大体按固定的基准缴纳捐献,奈梅亨区缴纳47,阿纳姆区31,聚特芬区人口最少,缴纳22。

尽管海尔德兰高等法院依然负责召集全体三级会议,但它不再被准许像1572年前那样安排议程,也不能在各区之间调停,或参与制定决议。这些至关重要的任务现在被移交给了全体三级会议的指导性委员会,即所谓的省区参谋委员会。这一机构包含18名代表,每区6名,一半代表贵族,一半代表城镇。然而,省代理三级会议缺失,参谋委员会又只在全体三级会议开会期间存在,这意味着海尔德兰的高等法院与别省的不同,仍保留着自己1572年以前政治角色的某些要素。三级会议不开会时,高等法院是唯一能代表海尔德兰主权的实体,它被授权接收总三级会议、其他省份和德意志邻邦的来信。

除了海尔德兰高等法院有些许例外,当时各省的高等法院都被剥夺了先前的政治职能以及它们在任命城镇之外主要行政、司法官员方面的影响力。之前,各省高等法院与布鲁塞尔的宫廷一道选取各地的巴尔尤夫和德罗斯特,即便在荷兰和泽兰,这些官员在小城镇及乡村也颇有权势。大起义之后,选取这类治安法官的权力移交到了各省三级会议手上——1618年出现强势的执政后,这项权力又转移到执政手上。而与此同时,治安法官在城镇中的势力被消除;在三级会议主导城镇的省份,如荷兰和泽兰,出于城镇利益的考量,治安法官在乡村的势力也遭到削弱。

如今,三级会议负责监督防洪和排水委员会,还夺取了给新土地开垦计划颁发特许状的最高权力。至于主要的沿海堤坝与河堤,三级会议能做的十分有限。这些基础设施依然主要靠地方排水委员会维护,这反映出主要防洪工程的地方性。泽兰的情况尤其如此,这里的每个岛屿——瓦尔赫伦岛、斯豪文岛、托伦岛等都需要一套高度整合的防洪体系,一圈维护良好的堤坝,而它们并不构成任何更广泛的体系的一部分。于是,对于这些地方而言重要的是,防洪和排水委员会应当有效地促进主要利害团体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即城镇、乡村、岛屿和地区贵族的合作,哪怕这些委员会受到上级“堤坝省督”的管辖。但新排水工程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们通常牵扯到方案竞争和利益冲突,这时三级会议的监管作用就十分重要。以斯海默湖为例,在三级会议协调下,阿尔克马尔、一群阿姆斯特丹的投资者和当地的防洪和排水委员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最终三级会议于1631年9月授权阿尔克马尔排干斯海默湖。黄金时代讨论过的排干哈勒默湖是最宏大的单个排水工程方案。这座湖是荷兰省最大的湖,占地约4万英亩。最为精致复杂的方案由著名排水工程师扬·阿德里安斯·莱赫瓦特于1630年提出,它将创造1 000个新农场,耗费360万荷兰盾。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荷兰省三级会议不仅要颁发特许状、进行监管,还要积极协助它实施,给予资助。最后,哈勒默梅尔圩田的计划未能在早期付诸实践,要到19世纪中期才最终得以实施。

赋税与税收制度

与所有国家一样,共和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组织收税和经营国家财政。《乌得勒支同盟协定》的第五条设想,各省将“遵照共同的意见和全体的同意”“为诸省的防御而一致地、在共同的基础上征收税款”,征税对象包括葡萄酒、啤酒、织物和耕地。事实上,联省从未设计出综合性的联邦赋税体制。诸省在财政事务方面保留了一些自治权。不过,联省中央确定了整体的开支和税收水平,也给各省分派了赋税指标,因此7个省份在财政方面事实上并非主权体,而是共享同一个财政和赋税体系,不过该体系内嵌着各省不同的制度。

从一开始,总三级会议就有一些自己的收入,它独立于各省政府征集的款项。但在总开支中和荷兰国家的总收入中,这只占相对小的份额。1640年前后,总三级会议收入中大概19来自自己的资源,81来自各省。不算各省政府提供的款项,总三级会议自己的收入包括关税、总三级会议在其领地上征收的税款、从边境附近的敌方地区强行索要的捐献,最后还有总三级会议的印花税收入。

于是,荷兰共和国总收入的大约五分之四通过各省独立的省赋税体系从诸省征收。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征税方式,至于海尔德兰,这里的3个区都有各自的财政体系,于是出现了三种征税方式。不过,这种体制赋予的自治权更多是表面的,而非实际的。整体的开支水平及由此而来的赋税标准,由国务会议和总三级会议制定。事实上,这意味着,在需要多少钱以及每个省应当支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荷兰省拥有最大发言权。一种分派体制逐渐成形,它规定每个省份必须支付总三级会议年度开支的固定份额,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荷兰省最有发言权。在赋税和国家财政方面,各省的主权实际上不过是有权决定本省税收方案的形式,有时候甚至连这都做不到。

共和国的省分派体制沿袭自大起义前的哈布斯堡体制。例如,1558年的方案是,荷兰省应当缴纳的分派额是布拉班特省的一半,而泽兰省的分派额是荷兰省的四分之一。这是分派体制的起点,该体制在1585年后便不再包含分给布拉班特或其他南部省份的分派额;不过,根据1586年的清单,泽兰省的分派额仍被定为荷兰省的四分之一,乌得勒支省的分派额则被定为荷兰省的10。起初,部分被西班牙占领且遭受战争蹂躏的东部省份还在体制之外,也没有省级的税收管理机构,三级会议控制下的地区征收着特殊的税。1586年之后,各省的分派额发生诸多变化,这主要因为内陆省份一个接一个地被整合到了分派体制当中,早已在名单上的省份的分派额因此得以降低。但出于其他原因,同盟还做了别的调整。经过1612年的谈判,泽兰省的分派额大幅减少,这主要是由于1609年《十二年停战协定》开始生效后,沿斯海尔德河、途经泽兰的过境交通被阻断,泽兰的繁荣因而不再。各省关于这项调整的协商最初陷入了僵持。这时执政带头打破僵局,成为执政充当调解人的范例。协商的解决方案是削减泽兰的分派额,同时不增加其他省份的分派额,对此弗里斯兰省三级会议直到1613年都持反对意见。最后,一个代表总三级会议、执政和国务会议的代表团前往弗里斯兰,在确切保证弗里斯兰的分派额不会增加后,才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