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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大起义前的社会(5)

书名:荷兰共和国:崛起、兴盛与衰落:1477—1806作者名:乔纳森·伊斯雷尔本章字数:2700更新时间:2024-06-05 16:16:29

修辞学会在组织上类似于行会和民兵组织。他们也有自己的规章和会议室,由执事和领导层管理。他们专门从事戏剧和文艺活动,但同样也有市政和宗教活动。宗教改革之前,他们在精心安排宗教节庆和宗教仪式方面起着突出的作用。但到16世纪二三十年代,跟社会的其他团体一样,修辞学会弥漫着浓厚的新教观念和伊拉斯谟精神:他们反圣礼主义,抵制圣像和圣骸。可以预见的是,这让他们遭到教会和哈布斯堡政权的怀疑,甚至可能是公开敌视。许多演出遭到荷兰省高等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审查或禁止。而这样的后果是让修辞学会也成了当时社会上常见的秘密、低调的新教“堡垒”。它们的特殊性在于有所掩饰地不敬和反对旧教会,并为在民众中宣传这样的观念尽了相当大的努力。

贫困和城市福利

出于财政目的,尼德兰会对城镇人口进行分类,其中由于太贫困而不用负担财产税的人口所占比例严重受经济波动影响,每年都发生剧烈变化。莱顿留存下来的一些统计数据显示,这类贫困人口的比例从1514年的33先下降到1529年的一个较低的数字,而后又在16世纪40年代上升到40左右。其他内陆制造业城市的这一比例可能与此类似。然而,因为北尼德兰受贫困蹂躏最甚的城镇——内陆城镇,也是1500—1585年间发展最慢的城镇,所以这一地区的城市贫困问题并不像南尼德兰、法兰西或德意志那些发展相对较快的城市那样严峻。

在北尼德兰,16世纪中期的贫民数量与1500年的相差无几,这种情况与邻国截然不同。无疑,正是这一主要原因,使北尼德兰各城镇议事会在彻底改革城市济贫制度时面对的压力比南尼德兰的要更小。

中世纪晚期给西欧所有城市遗留了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慈善基金会和救助机构,它们由个人、行会和教士建立,由各种各样的团体管理——不过它们的雇员常常是宗教团体的成员。城市分布着众多慈善机构和修道院,它们分发救济金、食物和燃料,照顾病患。大型城镇还有综合性的慈善收容所,它在哈勒姆被称为“圣伊丽莎白济贫院”,主要收留生病的穷人;城镇里还有较小的济贫院、孤儿院,通常还有由成群的小房屋组成的“霍夫耶”,它们为某类出门不便的贫民免费提供服务,这些人通常是年迈残疾的行会兄弟或行会成员的遗孀。“霍夫耶”和多数慈善救助机构都有详细的章程,它们会将救助对象限定于特定人群。整个体系事实上刻意排斥外来人,不过朝圣者和流浪汉能获得救济物和短期的食宿。

16世纪上半叶,有关贫困救济问题的新观念和新方法席卷西欧,新教地区和天主教地区都是如此。这一变革背后有几个原因。一是回应对修道士的人文主义批判,回应无限制给乞丐救济物和救济金的原则。二是宗教改革的内在结果。宗教改革清除天主教教士、没收教会地产和收入之后,给城市的福利留下了一大块空缺,城镇议事会除了自己填补别无选择。三是人口的增长,欧洲大部分地区大型城市迅速扩张,贫困问题加剧。

根本性的变革不可避免,能承担这项任务的只有城镇议事会。福利的管理方式和目标都变了。中世纪晚期的宗教信仰赋予贫困、乞讨和施舍以神圣的含义,这是新人文主义济贫哲学不愿意认同的。现在,人们优先考虑的是调查贫困、流浪和游手好闲现象,于是新济贫法即便不是公开敌视,也倾向于更多地质疑乞讨和施舍行为。德意志、意大利和法兰西的许多城市,还有南尼德兰的一些城市,设计了雄心勃勃的计划,重新组织实施城市福利。16世纪20年代,一些佛兰德城市禁止乞讨,打击流浪行为,将福利体系置于城镇议事会设立的福利部门或协会集中管理。1527年,里尔效仿布鲁日和伊珀尔,采取新的济贫法令,打压乞讨活动,谴责游手好闲,将施舍对象限定为在里尔居住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人,设立市政协会管理福利体系,此外还登记谁有资格获取救济及获取多少。赋予贫困救济“纪律和秩序”的关键一步在于,将现存的捐助和基金转变成新市政协会管理下的中央济贫专款。

北尼德兰并没有忽视佛兰德和瓦隆城市的这些根本性转变。1527年,荷兰省三级会议采取行动,搜集布鲁日和伊珀尔相关举措的信息。不过尽管如此,大起义之前,大河以北并没有采取重大的济贫措施。于是,不同于南尼德兰,北尼德兰城市济贫方针的转变直到大起义之后才开始,并且是作为大起义的内在组成部分进行的,因为大起义清除了修道院、行会的宗教功能和旧教会本身。直到16世纪七八十年代,莱顿、哈勒姆这些城镇才开始采取措施,在城镇议事会的管控下推动贫病救济的理性化、标准化和集中化。

摄政官

城市社会的最高层是摄政官,他们后来也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具重要性的阶层。广义上说,摄政官是作为市议事会成员参与城镇议事会管理的人。这种市议事会在荷兰省被称为弗鲁斯哈彭,在尼德兰东北部被称为拉德,在布拉班特被称为马希斯特拉或韦特。摄政官并不是由出身或社会地位定义的寡头集团,不过,他们尽其所能,将自己发展成了联系紧密的显贵寡头集团。他们有自己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在大约1650年之后尤其如此。他们倾向于只在内部成员之间联姻。将他们界定为一个团体,并且一直作为他们在城市社会权力基础的,是他们握有的城镇议事会官职。于是,出身于摄政官家族的青年和妇女如果未担任市政官员就不能成为摄政官。此外,尽管在原则上,被选举或被任命为市议事会成员意味着获得了终身成员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市议事会成员可能会被驱逐,永不复职,这些人也就不再担任摄政官。因此,即便某人当上摄政官,也不是自然就能终身任职的。

自15世纪中叶开始,几任勃艮第公爵就刻意鼓励关系密切的摄政寡头集团发展。他们减少进入城镇议事会的机会,将这种机会限制在城市最富裕的人群中。在15世纪末和16世纪,富裕显然是进入摄政官阶层的基本条件,作为城市人口当中最重要的成员,摄政官应该代表城市中的有产阶层。人们还认为,如果某人打算认真地投身公共事务,财富可以为他提供必要的自由、时间和手段。不过单单财富还不足以作为进入市议事会的充分资格。首先,市议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应是本省人,最好是他们担任摄政官的城镇的本城人,他们的家族应该与城镇保持着长久的联系。其次,勃艮第公爵与其哈布斯堡继任者以及他们的执政认为不适合的人选应当被驱逐出或禁止进入议事会。这些不受欢迎的候选人,甚至包括前摄政官,都不可能绕过现在的市议事会而当选市镇的治安法官和许多城镇的市长,因为执政会从城镇议事会按规定提交的双倍候选人名单中进行最终选择。此外,尽管摄政官或许原是城镇中最富裕的群体,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环境的变化,其他人变得同样富裕,甚至更富裕,而摄政官之间的财富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无论是在16世纪还是此后,摄政官都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城镇人口中最富裕的阶层。相反,他们在城市社会最富裕阶层中的地位是变化的,他们与这一阶层的关系,一直都是复杂的,其中也经常充满紧张的对立,有时候甚至会导致城镇精英内部的激烈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