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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1516—1559年:领土合并(4)

第4章 1516—1559年:领土合并(4)

书名:荷兰共和国:崛起、兴盛与衰落:1477—1806作者名:乔纳森·伊斯雷尔本章字数:2552更新时间:2024-06-05 16:16:23

在上艾瑟尔,哈布斯堡政府也没有很成功。三大城镇——代芬特尔、兹沃勒和坎彭——以自己与汉萨同盟和帝国会议的联系为傲。1528年,它们曾试图安排上艾瑟尔臣服于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查理五世,而不是作为佛兰德伯爵、荷兰伯爵、布拉班特公爵的查理,不过未果。上艾瑟尔与弗里斯兰、海尔德兰形成鲜明对比,在这里,传统上主导政治生活的是城镇代表而非贵族。然而,城镇代表的目标一直是将城市自治权最大化,而不是让省三级会议的权力最大化。因此,查理及其幕僚在努力强化省管理机构、削弱市镇自治权的同时,试图让省机构更依赖中央政府。上艾瑟尔的一个关键变化是,此前三级会议承担的省高级法院的职能被分割出去,中央政府遵循与弗里斯兰和乌得勒支类似的模式,设立了独立的高等法院。上艾瑟尔的新高等法院于1553年在兹沃勒成立,它同时负责德伦特和林根的司法事务;此外,与乌得勒支高等法院类似,它在理论上归梅赫伦的大议事会管辖。不过,因为三级会议的大力阻挠,新机构直到1566年才勉强开始运转。

相比之下,哈布斯堡在乌得勒支的重组工作更见成效。1528年之前,这里的采邑主教就出了名的软弱。他居住在迪尔斯泰德附近的韦克,其权威一直受到乌得勒支城的挑战,不得不一直与乌得勒支城斗争。乌得勒支三级会议曾赢得按其意愿召集会议、安排自己议程的权力,现在这一权力受到打压。1528年之后,三级会议只能在执政和中央政府批准后召开,而其议程则由1529—1530年设立的乌得勒支高等法院制定。在查理五世统治时期,乌得勒支三级会议相当频繁地开会,但通常只是为了投票通过给中央政府划拨资金,该省需支付的资金被定为荷兰省的10。三级会议的形式得以保留,它包括三个团体——教会教士、贵族院和该省五座城镇的代表——每个团体各占一票,然而,教士的影响力现在大大削弱。乌得勒支城的自治权同样被削减,标志性事件便是,根据皇帝的命令,圣马丁的图案从城市盾徽上被移除。自1304年以来,乌得勒支城的市议事会每年都由该城行会的代表团按照“东尼德兰模式”选出,选举方法与格罗宁根、奈梅亨等东部城镇相似。而1528年之后,行会的作用被消除,统治者通过其执政和高等法院任命议事会成员。乌得勒支城政府于是改由摄政官和贵族构成的精英集团控制,他们都是皇帝的扈从。1534年,三级会议重新定义了“贵族院”成员,即55座公认的、带有吊桥的领主宅邸的主人。尽管不受正式的限嗣继承法限制,但是通常认为这些宅邸只能由该省贵族买卖。

哈布斯堡的政策也使海尔德兰发生了重大改变。按照尼德兰的标准,海尔德兰是一块较大的领土,它给布鲁塞尔的政治和司法一体化制造了最棘手的难题,或许只有格罗宁根的麻烦程度跟它不相上下。这里的一个重大难题在于,存在于海尔德兰内部和周围的众多飞地宣称自己直属于神圣罗马帝国,这个问题在海尔德兰比在其他地方严重得多。海尔德兰的爵位贵族从1492年起逐渐成形,他们基本上是独立的王公。面对卡雷尔公爵,他们或保持中立,或公开支持哈布斯堡。比伦伯爵和布龙克霍斯特—巴滕堡伯爵在抵抗卡雷尔权威时尤为积极。海尔德兰被置于查理五世统治下之后,比伦伯爵、布龙克霍斯特—巴滕堡伯爵、贝赫伯爵、屈伦博赫伯爵和林堡—斯蒂伦伯爵,事实上还有奈梅亨城,全都宣称有权直接诉诸帝国大法院和神圣罗马帝国会议,并且不受海尔德兰公爵的统治。这些领主的一些土地,如贝赫伯爵在斯海伦贝赫附近的领地以及属于布龙克霍斯特—巴滕堡伯爵的布雷德福特,就在海尔德兰与帝国的边界上,有些领土可能直接就是帝国的组成部分。属于克莱沃的大面积飞地也是如此。

另一个明显的难题是海尔德兰省政府和各机构的高度分散。海尔德兰分为四个区,包括阿纳姆[Arnhem,又称费吕沃]、奈梅亨、聚特芬和上海尔德兰,每个区都有自己的议事会。在这些议事会中,各区的贵族院、小城镇,当然还有主导城镇,都能得到代表权。海尔德兰的省三级会议通常每年聚会一次,轮流在各主导城镇召集。1543年海尔德兰省落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手时,其司法和财政管理机构都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

查理五世给海尔德兰设置了单独的执政,使之独立于北部的两大区域——一个由荷兰、泽兰和乌得勒支组成,另一个由弗里斯兰、格罗宁根、德伦特、上艾瑟尔和林根组成。北部各省于是被分配到了三位执政手上,这一模式将一直延续到1589年。不过,主要的创新还是1547年在阿纳姆设立的高等法院,皇帝力图借此进一步统合海尔德兰,并且将该省整合到尼德兰整体中。新机构旨在行使司法和政治职能,就像现存的荷兰、弗里斯兰和乌得勒支各省高等法院那样。高等法院成了布鲁塞尔与海尔德兰三级会议及四个区议事会之间的主要联系纽带。根据其章程,高等法院由7名终身任职的委员组成,选拔委员时,先由各区议事会提交双倍候选人名单,执政再从名单中确定最终人选。为了控制高等法院,查理五世设置了大法官。16世纪40年代之后,大法官在海尔德兰省的政治重要性仅排在执政之后。执政缺席时,大法官将履行其职务。中央政府希望通过高等法院安排三级会议的议程控制其会议,因而强行推行了一条遭到三级会议和各区议事会激烈反对的规定,即只有在中央政府通过高等法院召集会议时,他们才能集会。

海尔德兰的高等法院证实,16世纪中期哈布斯堡重组尼德兰东北部的效果不容小觑。该省变得更有秩序了。中央政府发展出了新的控制手段。在城镇,行会的影响力与其代表团的影响力一同衰减。显贵寡头的权力相应增强。布鲁塞尔政权和海尔德兰高等法院还削弱了一些爵位贵族的自治地位。这些领主中的一小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被整合到了1543年后新建立的司法和财政框架中;而他们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的联系被《国事诏书》削弱了——至少完全处在海尔德兰之中的领地如此。

不过,即便在哈布斯堡官僚化和中央集权化进程最成功的地方,领地和爵位贵族的分散状况也远没有完全遭到压制,司法和心理方面尤其如此。爵位贵族通过各种方式捍卫自己独立自主或半独立自主的地位。1543年之后的几十年里,历任贝赫伯爵继续在自己治下的斯海伦贝赫城铸造自己的货币,历任巴滕堡领主也是如此。这样的情形带来了数不胜数的行政、司法乱象,而哈布斯堡为减少乱象所做出的努力催生了怨恨情绪,未来这些情绪会给哈布斯堡政权造成严重的后果。过去,海尔德兰地区的伯爵们是该省勃艮第—哈布斯堡势力的主要支持者。1548年之后,他们不仅变成了哈布斯堡国家建设的头号反对者,而且直到16世纪80年代,他们都是当地宗教改革的拥护者。